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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池勁緯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8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噴霧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池勁緯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無罪,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判決無罪,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上訴駁回,該案因而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噴霧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以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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