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靖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簡易判決主文欄所載「以保護管束肆年代替之」應更正為「以保護管束參年代替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保護管束四年代替前開刑法第89條第1項...」應更正為「以保護管束三年代替前開刑法第89條第1項...」。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