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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靖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簡易判決主文欄所載「以保護管束肆年代替之」應更正為「以保護管束參年代替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保護管束四年代替前開刑法第89條第1項...」應更正為「以保護管束三年代替前開刑法第89條第1項...」。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