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騫琥
- 選任辯護人
- 王羽潔律師
王湘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騫琥與告訴人劉又綾係鄰居關係。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前,擬按告訴人住家門鈴而為其發現阻止,被告氣憤之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之肩胛部位,使告訴人跌倒而受有右手肘、右手腕、右臀及髖關節、右膝及雙側腳踝疼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7年7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