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苡晴
- 被告
- 詹佩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詹佩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苡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苡晴因被告詹佩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後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2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影本、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嗣前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1557號執行時,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07年3月27日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到案執行,惟被告均未到案;經檢察官派遣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拘票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附卷為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