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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22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佩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易字第270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詹佩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末起「於不詳時間、地點」應更正為:「於不詳時間、在中山區愛寶酒店」;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詹佩儒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1頁背面)」、「自願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各乙份(見偵卷第48頁、第5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硝甲西泮、4-MMC 、CMC 均係同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亦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查附表一所示之各第三級毒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 年1 月25日刑鑑字第1058022759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2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所示(見偵卷第161 頁、第176 頁),純質淨重合計顯超過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無故持有之,且其所持有之量尚非輕微,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惟其所持有之毒品查無再行轉手而直接危害他人之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目前之身體健康狀況、現職收入、需撫養之人口、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8 頁調查筆錄)暨檢察官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3 、4 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3 、4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 8 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3 、4 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按即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犯本案之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上述說明,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至因鑑驗所需取樣之部分,業已鑑析用罄,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無涉;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品,因未檢驗出法定毒品成分(見卷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之編號1 ),爰均不予沒收或沒收銷毀,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金黃/黑色外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MMC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    │之即溶包18包(驗│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2公克;│書1份 (見偵卷第161 頁)  │
│    │前總毛重245.73公│另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                          │
│    │克)            │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第三級│                          │
│    │                │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2  │紅/黑色外包裝之 │檢出第三級毒品CMC成分,驗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    │即溶包1包(驗前 │前總純質淨重約0.15公克;另│書1份(同上偵卷)         │
│    │毛重17.29公克) │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                          │
│    │                │據以估算純質淨重)第三級毒│                          │
│    │                │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3  │淡黃色結晶1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毛重62.6690公克 │純質淨重34.7729公克。     │心毒品鑑定書2 份(見偵卷第│
│    │)              │                          │175 至第176 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橘色圓形錠劑3小 │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包(含97顆及碎塊│據以估算純質淨重)之第二級│心毒品鑑定書2份           │
│    │,淨重99.3550公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                          │
│    │克)            │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2  │大麻2小包(淨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    │4.10公克)      │                          │鑑定書1份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淡黃色結晶1袋( │未檢出毒品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毛重32.8620公克 │                          │心毒品鑑定書2份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983號
    被      告  詹佩儒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之27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之3、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佩儒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4-MMC、硝甲
    西泮、CMC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管制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
    點,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並藏放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凌晨3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4處為警搜索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之物品,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詹佩儒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扣案上開毒│
  │    │                    │品之事實。            │
  ├──┼──────────┼───────────┤
  │ 2.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扣案毒品經鑑驗結果檢出│
  │    │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第三級毒品成分,驗前總│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純質淨重合計在20公克以│
  │    │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上之事實。            │
  │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                      │
  │    │書等                │                      │
  ├──┼──────────┼───────────┤
  │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被告持有扣案毒品為警搜│
  │    │票、搜索扣押筆錄、扣│索查獲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                      │
  │    │片等                │                      │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被告經採尿送驗,檢出大│
  │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麻及甲基安非他命項目陽│
  │    │單 1份及台灣尖端先進│性反應之事實。        │
  │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 │                      │
  │    │等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又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經
    鑑驗後檢出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經鑑定純質淨
    重合計達20公克以上,此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稽,請依刑法
    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所需取樣之部
    分,業已鑑析用罄,請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三、至報告意旨尚認被告持有扣案物品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 2、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嫌。惟此
    為被告堅詞否認,辯稱:伊係購入毒品要自己使用等語。經
    查,本件卷內並無任何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或有向外求售
    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等相關以供佐憑被告主觀販賣意圖
    之其他具體事證,且被告持有毒品之原因要難僅憑持有毒品
    數量之多寡,即推定其係基於營利而持有上開毒品,並遽認
    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犯嫌。然此部分
    持有第二、三級毒品因與前揭犯罪事實欄起訴部分,分別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及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附此敘明。又被告持有上開如附表二之第二級毒品
    部分,因被告另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犯
    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79號裁定應
    送觀察、勒戒,因持有第二級毒品與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
    分,具有吸收關係,將另於該案一同處理,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仁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金黃/黑色外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MMC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    │之即溶包18包(驗│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2公克;│書                        │
│    │前總毛重245.73公│另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                          │
│    │克)            │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第三級│                          │
│    │                │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2  │紅/黑色外包裝之 │檢出第三級毒品CMC成分,驗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    │即溶包1包(驗前 │前總純質淨重約0.15公克;另│書                        │
│    │毛重17.29公克) │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                          │
│    │                │據以估算純質淨重)第三級毒│                          │
│    │                │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3  │淡黃色結晶1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毛重62.6690公克 │純質淨重34.7729公克。     │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橘色圓形錠劑3小 │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包(含97顆及碎塊│據以估算純質淨重)之第二級│心毒品鑑定書              │
│    │,淨重99.3550公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                          │
│    │克)            │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 2  │大麻2小包(淨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    │4.10公克)      │                          │鑑定書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種類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淡黃色結晶1袋( │未檢出毒品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毛重32.8620公克 │                          │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26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