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哲誼 (原名游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7號;106 年度執字第854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游哲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哲誼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即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亦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合(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72年台非字第47號、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103 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 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105年09月05日至105年│105年08月26日 │105年08月30日至105年│ │ 犯 罪 日 期 │09月19日 │ │08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 │臺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829號 │字第1732號 │第8046號 │ ├───┬────┼──────────┼──────────┼──────────┤ │ │法 院│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30日 │106 年09月22日 │106 年10月12日 │ ├───┼────┼──────────┼──────────┼──────────┤ │ │法 院│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106 年01月04日 │106 年10月31日 │106 年11月0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489號 │第19059 │第854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