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秉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
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秉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案件,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27號判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13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 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為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7 年1 月23日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處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 │ │ │ ├────────┼───────────┼───────────┤ │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宣 告 刑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 │ ├────────┼───────────┼───────────┤ │ │ 103年7月9日 │104 年6 月28日至同年7 │ │ 犯 罪 日 期 │ │月23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4777 號│104年度速偵字第2521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1027號 │104 年度簡字第2136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4 年6 月23日 │ 104 年8 月26日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104 年度簡字第2136 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4 年8 月10日 │ 104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7381號 │104年度執字第7547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