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 鄭諭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出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告訴人王少亭係鄰居關係,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前後,向鄰居曾○杏等人指摘告訴人有至臺北市大安區被告住處(詳卷)內性侵被告之不實情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08年3月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聲明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訴字卷第80、85頁)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甄漪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