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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1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秋宜陳伯宇陳錦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鄭諭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出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告訴人王少亭係鄰居關係,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前後,向鄰居曾○杏等人指摘告訴人有至臺北市大安區被告住處(詳卷)內性侵被告之不實情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08年3月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聲明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訴字卷第80、85頁)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甄漪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伯宇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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