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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勇松許筑婷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107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宇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243 號、第15664 號、第17371 號、第20087 號、第20650 號、第21046 號、第22824 號)、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3504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3504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6566 號、第31977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3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宇杰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罪名與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事實

一、鄭宇杰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預見無故以高薪聘用他人專門從事自帳戶內提領款項之工作,且於領款後將所領得之高額現金放置於道路旁無人看管之隱密處所,再由雇用者派人取回該現金,此工作極有可能係為詐欺集團提領犯罪所得之款項,竟仍基於縱若其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起,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煥富」之成年人僱用,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煥富」、「阿源」、「王成鴻」及陳陞峯(另案審理中)等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者)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並以抽取提領款項2.5%作為其報酬之代價,擔任實際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負責依「王成鴻」之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提領詐欺取得之款項,而與「煥富」、「阿源」、「王成鴻」、陳陞峯及其他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王成鴻」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指示鄭宇杰至特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鄭宇杰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即各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各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共33人),各施用如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上開33名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匯款時地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各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各別詐騙既遂後,「王成鴻」再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發送訊息聯繫鄭宇杰,鄭宇杰再依指示,各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附表二「時間」及「領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提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前揭詐欺款項,再依「王成鴻」之指示,將其提領之款項扣除2.5%作為其報酬後,剩餘款項各放置於「王成鴻」指定之地點。嗣因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二、四至八、十至二十一、二十二至三十三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信義分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被告鄭宇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附表二「時間」及「領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提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再透過放置於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之方式,轉交予詐騙集團等情,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當時是看到刊登在報紙上的徵才廣告後,打電話要應徵工作,對方表示這是遊藝場的工作,遊藝場裡不能出現現金,所以要有人來幫忙領錢,這樣才不會有賭博罪的問題,對方還詢問我有無前科,我因而誤信對方提供之工作為正常工作,才會替詐騙集團領款,我認為自己也是受到詐騙的被害人,並沒有加重詐欺之故意云云。經查:

(一)本案詐騙集團係先由「王成鴻」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指示被告至特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由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各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各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共33人),各施用如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上開33名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匯款時地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各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各別詐騙既遂後,被告再依「王成鴻」之指示,各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附表二「時間」及「領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提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前揭詐欺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2.5%作為其報酬後,剩餘款項各放置於「王成鴻」指定之地點等情,業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5243 號卷第19至21頁、第25至27頁,107 年度偵字第15664 號卷第43至45頁、第51至53頁,107 年度偵字第17371 號卷第45至47頁、第55至57頁、第73至75頁、第92至95頁、第109 至113 頁,107 年度偵字第20087 號卷第58至60頁、第66至69頁、第80至82頁、第94至96頁、第112 至114 頁、第128 至130 頁、第140 至143 頁,107 年度偵字第20650 號卷第77至81頁、第123 至125 頁、第151 至153 頁、第165 至171 頁、第197 至203 頁、第225 至227 頁,107 年度偵字第22824 號卷第15至21頁、第27至33頁、第35至37頁、第39至41頁、第43至48頁,107 年度偵字第23504 號卷第35至41頁),並有上開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為證(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5243 號卷第29至33頁、第79至84頁,107 年度偵字第15664 號卷第25至27頁、第101 至105 頁,107 年度偵字第17371 號卷第25至39頁、第49至51頁、第62至66頁、第76至77頁、第96至99頁、第106 頁、第117 頁、第120 頁、第139 至147 頁,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33至43頁、第51頁、第54至55頁、第63至64頁、第66頁、第73頁、第78至79頁、第85頁、第89至90頁、第99頁、第115 至119 頁、第127 頁、第131 至132 頁、第144 至150 頁、第158 至160 頁、第177 至201 頁、第204 至213頁,107 年度偵字第20650 號卷第29至49頁、第67至69頁、第85至87頁、第91至95頁、第107 至111 頁、第119 頁、第129 至131 頁、第137 頁、第155 至157 頁、第161 頁、第177 至181 頁、第195 頁、第209 頁、第217 頁、第229 頁、第233 頁、第259 至289 頁、第291 至327 頁、第339 至417 頁,107 年度偵字第21046 號卷第21頁,107 年度偵字第22824 號卷第42頁、第57至60頁、第65至70頁、第73頁、第79至85頁,107 年度偵字第23504 號卷第15至19頁、第43至45頁、第81至85頁、第109 至114 頁;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3471號影卷第20至21頁、第24頁、第27頁、第33至37頁;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3363 號卷第82至8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62頁),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我當時是看到刊登在報紙上的徵才廣告後,打電話要應徵工作,對方表示這是遊藝場的工作,遊藝場裡不能出現現金,所以要僱人來幫忙領錢,這樣才不會有賭博罪的問題,對方還詢問我有無前科,我因而誤信對方提供之工作為正常工作,才會替詐騙集團領款,我認為自己也是受到詐騙的被害人,並沒有加重詐欺之故意云云。惟查:

1.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方告訴我是遊藝場外圍的金流服務人員,因為現場不能有現金流通,才要找人提款,我也有覺得怪怪的,我看過新聞,知道臺灣詐騙集團很猖狂,也知道車手就是在做提領款項的工作,我當時就有問這是否為詐騙集團車手的工作,但對方只說是遊藝場的工作;我工作時是由「王成鴻」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指示我去捷運站置物櫃或巷弄內隱密處拿包裹,包裹裡是提款卡,「王成鴻」會再告知我密碼,並要我先去提款機確認提款卡是否可以使用,然後要我去不同的地方提領款項,並表示這樣比較安全;提領完畢以後,「王成鴻」會在指定的地方放一個袋子,通常都是在巷弄街道的隱密處,由我把提領的錢扣除我的酬勞後放進去,「王成鴻」要求我放置完就離開該處,會另外有人去收取,至於提領完現金的提款卡就要我找隨意地方丟棄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5664 號卷第91至93頁,107 年度偵字第22824 號卷第7 至13頁,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6566 號影卷第151 至155 頁,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59至63頁),是依被告前揭所述可知,被告擔任提款工作所使用之提款卡係詐騙集團成員放置於捷運站置物櫃或巷弄內隱密地點,再由擔任聯絡之詐騙集團成員「王成鴻」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告前往拿取,且「王成鴻」更告知被告要去不同地方提領款項,並於放置完要交付的款項後就要離開該處,此點已足以使一般人懷疑該集團所從事之事應屬不法,始需以如此隱晦且大費周章之方式交付取款所用之提款卡,由此已足認被告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行為應屬非法。

2.又被告所領得之款項動輒數萬元,然該集團與被告聯絡之人「王成鴻」竟要求被告將上開款項放置於巷弄街道間無人看管之隱密處,依一般社會觀念,任何人均可得知將如此鉅額現金放置於路旁無人看管之隱密地點,實有可能遭不知情之路人拾得,是倘若其所放置之現金係合法之資金,斷無以如此高風險之方式交付之理,是被告自得知悉其所提領之款項絕非合法資金。且任何人均得自行持提款卡提領現金,此為一般人之生活常識,是倘非從事不法之犯罪所得,衡諸常情,實無花費高額薪資聘請他人專門從事提領款項之工作,此實為一般人均可得知之常識。又詐騙集團成員為避免人頭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故要求被告於提款前先就該帳戶進行測試,並於提款完畢後將提款卡丟棄;反之,倘若係賭客所匯入之賭資,自無需先行測試該帳戶是否可使用,亦無需於提款完畢後,將提款卡丟棄之理,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而言,任何人均足以推知該帳戶內進出之款項應為詐騙等不法犯罪所得之款項,更遑論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承:我也有覺得怪怪的,我看過新聞,知道臺灣詐騙集團很猖狂,也知道車手就是在做提領款項的工作,我當時就有問這是否為詐騙集團車手的工作等語,已如前述,依此,益堪認被告亦已意識到其所從事之工作,極可能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

3.被告復自承:我曾任職於眼鏡行、電子廠、組裝廠、飯店,並擔任過新加坡電子科技業的主管職位,亦曾參與過監所管理員之國家考試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61頁、第332 至333 頁),堪認被告有相當之求職與工作經驗,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是即令被告前揭所辯應徵工作乙節屬實,但上開工作內容及情節,已甚有令人懷疑之處,業如前述。且被告另自承:當時我是透過電話聯絡,然後到臺北市南陽街樓下的火鍋店,由「阿源」跟我面試,我沒有去過公司的辦公室,對於公司的作業流程也不了解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60至61頁、第334 至335 頁),而一般正常工作之求職應徵過程,應徵者對於公司名稱、地址、工作內容、進行面試之人等事項,均應有一定程度之認識,然被告卻僅在火鍋店和自稱「阿源」之人進行過面試,對於其所應徵工作之公司相關資料均未曾知悉,此與正當求職過程顯然不符。是依被告智識能力與社會生活經驗,就此應具有警覺性判斷,足認其對於所從事之工作有前開諸多可疑與不尋常之處,而可能係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自難諉為並無預見。惟被告卻因欲透過前揭工作而賺取報酬,仍持續領取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就其所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自具有縱其所領取之款項為詐欺集團以詐欺方式詐得之不法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三)又依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另自承:我是去臺北市南陽街樓下的火鍋店外面,有一位「阿源」來跟我面試,現場「阿源」還有拿手機讓我跟「煥富」對話,我也曾經將款項依指示放在府中捷運站附近,雖然他們指示我放著就離開,但我有看到拿錢的人的長相,並不是「阿源」,我在107年5月27日被警察查獲後,我有帶警察去抓人,有抓到一個負責收水的人叫陳陞峯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61頁),足認被告已認知除其自身外,本案詐欺集團內至少尚有「阿源」、「煥富」、陳陞峯等成員,其對於本案共犯詐欺取財罪之人已達三人以上自有認知,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上開各犯行,與「煥富」、「阿源」、「王成鴻」、陳陞峯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受騙所匯入之款項部分,其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為接續犯,俱應僅各論以一罪。

(四)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33位被害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貪圖金錢而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款項,非但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亦嚴重危及社會治安,所為誠有不該,經參酌被告雖於偵查階段配合警方查獲共犯陳陞峯(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199 至225 頁),且已與附表一編號五、六、

十四、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之被害人鄭亦婷、張呂鳳珍、曾昱翔、潘美玲、陳郁文、金秀英達成調解,惟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所生損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因本案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經參酌各該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六)本案依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之記載,雖可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多有以在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等不實訊息之方式,遂行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係負責領取款項,非擔任主導犯罪之人,復衡以詐騙集團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可能應接聽電話之被害人反應而隨時更改詐欺說詞,並非同一詐騙集團即當然以相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告在詐騙集團中係擔任車手之工作,僅依照指示提領、繳回詐欺贓款,對於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欺被害人,實無從置喙,且綜觀本案卷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虛假訊息而犯詐欺取財罪,難認被告就本案所犯亦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併予敘明。

四、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承其報酬為實際提領金額之2.5%,而本案被告提領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895,100 元(詳如附表二),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2,378元(計算式:895,100元X 2.5%=22,3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被告與附表一編號五、六、十四、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之被害人鄭亦婷、張呂鳳珍、曾昱翔、潘美玲、陳郁文、金秀英,已分別以7,060元、70,000元、99,000元、68,096元、80,000元、50,000元成立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361 至372 頁),上開和解數額已逾被告因擔任本案詐騙集團車手所實際賺取之犯罪所得,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而與比例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然查:

(一)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倘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之評價,即為過度評價;若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為數次加重詐欺之行為,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416 號、第78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被訴犯罪時間,固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 年4 月21日修正施行之後;惟被告因擔任同一詐騙集團之車手並負責提領贓款,其中於107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18分許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已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9 號、第5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因被告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審理中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201 至225 頁、第293至299 頁),而被告本案最早之提領款項時間為107 年5 月14日中午12時41分(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是縱令本案詐騙集團係屬犯罪組織,因被告係於參與該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為數次加重詐欺之行為,且本件被訴事實並非首次犯行,揆諸上揭說明,為避免過度評價,自無從割裂被告同一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重複與本件被訴事實成立想像競合犯之餘地,是本件自無從對被告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次按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各自負責、分工而為不同行為,被告並有負責提領款項並交付與上游之情節存在,然核此均屬將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置於本案詐騙集團實力支配下之舉,應視為詐欺取財犯罪行為所分擔之部分行為,且其於本案所為乃係依詐騙集團上游之指示而領取詐騙款項後,再依指示上繳,並未另行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之來源,當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予以論罪之餘地。公訴意旨復未能提出其餘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涉犯所指之洗錢犯行,是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及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相繩。

(三)上開部分本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述之犯罪事實,被告就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一)士林地檢署107 度偵字第1336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一編號2 、3 意旨略以: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提領如前揭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一編號2 、3 所示遭詐騙之黃楷凌、王雅燕所匯款之款項,並交與詐騙集團成員,前揭匯款帳戶與本案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相同,係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之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故移請併案審理。

(二)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查被告涉犯前揭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一編號2 、3 所示被害人黃楷凌、王雅燕遭詐騙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9 號、第53號判決判處罪刑,經被告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審理中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第201 至225 頁、第293至299頁),是此各部分均與本案經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各部分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開源、吳廣莉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宋雲淳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地及方式  │匯入帳戶        │金額(新臺幣)│罪名與宣告刑  │
├──┼────┼────────┼────────┼────────┼──────┼───────┤
│一  │劉芹君  │107年5月12日下午│107年5月14日下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33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未提告│2時許,在網站上 │1時37分許,在高 │帳號05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奶粉之│雄市左營區崇德路│-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不實訊息,致劉芹│801號內,以網路 │戶              │            │壹年貳月。    │
│    │        │君上網瀏覽後,誤│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信為真而同意購買│使用帳戶轉出款項│                │            │              │
│    │        │,並委由其配偶轉│至指定帳戶。    │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二  │張艷    │107年5月14日下午│107年5月14日下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3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  │4時27分前某時許 │4時27分許,在桃 │帳號05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園市大園區中正東│-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營養品之不實│路103號之大園區 │戶              │            │壹年貳月。    │
│    │        │訊息,致張艷上網│農會,以ATM轉帳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方式,自其使用帳│                │            │              │
│    │        │而同意購買,並依│戶轉出款項至指定│                │            │              │
│    │        │指示轉帳至指定帳│帳戶。          │                │            │              │
│    │        │戶。            │                │                │            │              │
├──┼────┼────────┼────────┼────────┼──────┼───────┤
│三  │李秀菁  │107年5月15日上午│107年5月15日中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3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未提告│8時許,在網站上 │12時11分許,在其│帳號05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行動電│位於新北市樹林區│-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話之不實訊息,致│之住處內,以網路│戶              │            │壹年貳月。    │
│    │        │李秀菁上網瀏覽後│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購買,並依指示轉│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四  │張寶宬  │107年5月9日晚間8│107年5月15日下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1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時許,在網站上刊│1時36分許,在臺 │帳號05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登欲販賣平板電腦│中市南屯區五權西│-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之不實訊息,致張│路2段234號,以網│戶              │            │壹年貳月。    │
│    │        │寶宬上網瀏覽後,│路銀行轉帳方式,│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購│自其使用帳戶轉出│                │            │              │
│    │        │買,並依指示轉帳│款項至指定帳戶。│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五  │鄭亦婷  │107年5月15日下午│107年5月15日下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06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時57分前某時許 │1時57分許,在臺 │帳號05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北市中山區松江  │-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行動電話之不│路80號10樓之公司│戶              │            │壹年。        │
│    │        │實訊息,致鄭亦婷│內,以網路銀行轉│                │            │              │
│    │        │上網瀏覽後,誤信│帳方式,自其使用│                │            │              │
│    │        │為真而同意購買,│帳戶轉出款項至指│                │            │              │
│    │        │並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定帳戶。        │                │                │            │              │
├──┼────┼────────┼────────┼────────┼──────┼───────┤
│六  │張呂鳳珍│107年5月16日中午│107年5月16日中午│臺灣銀行帳號004 │7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2時許,撥打電話│12時58分許,在新│-000000000000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向張呂鳳珍佯稱為│竹市東區東南街48│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其侄子,須向其借│號之新竹市第三信│                │            │壹年肆月。    │
│    │        │款云云,致張呂鳳│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            │              │
│    │        │珍誤信為真,依指│,以臨櫃匯款方式│                │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七  │郭佩姍  │107年5月16日下午│107年5月16日下午│臺灣銀行帳號004 │10,035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2時11分許,在網 │2時20分許,在其 │-000000000000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路上刊登欲販賣住│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宿券之不實訊息,│之居所內,以網路│                │            │壹年參月。    │
│    │        │致郭佩姍上網瀏覽│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後,誤信為真而同│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意購買,依指示匯│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八  │蔣舒庭  │107年5月21日上午│107年5月21日上午│臺灣銀行帳號004 │3,9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0時6分前某時許 │10時6分許,在新 │-000000000000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北市土城區中央路│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商品之不實訊│2段365巷7號,以 │                │            │壹年貳月。    │
│    │        │息,致蔣舒婷上網│ATM轉帳方式,自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而同意購買,並依│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指示轉帳至指定帳│                │                │            │              │
│    │        │戶。            │                │                │            │              │
├──┼────┼────────┼────────┼────────┼──────┼───────┤
│九  │陳玫文  │107年5月21日上午│107年5月21日上午│臺灣銀行帳號004 │5,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未提告│8時30分許,在網 │10時32分許,在其│-000000000000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站上刊登欲販賣冷│位於臺南市安平區│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凍櫃之不實訊息,│之居所內,以網路│                │            │壹年貳月。    │
│    │        │致陳玫文上網瀏覽│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後,誤信為真而同│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意購買,並依指示│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十  │陳玉鐶  │107年5月19日下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元大銀行帳號806 │10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4時59分許,撥打 │1時59分許、同日 │-20422          │30,000元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陳玉鐶佯稱│下午3時58分許,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為其姪子陳貴宏,│分別在臺灣中小企│                │            │壹年捌月。    │
│    │        │須向其借款云云,│業銀行湖口分行、│                │            │              │
│    │        │致陳玉鐶誤信為真│湖口郵局內,以臨│                │            │              │
│    │        │,依指示匯款至指│櫃匯款方式,匯款│                │            │              │
│    │        │定帳戶。        │至指定帳戶。    │                │            │              │
├──┼────┼────────┼────────┼────────┼──────┼───────┤
│十一│周佛心  │107年5月21日中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元大銀行帳號806 │3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2時25分許,撥打│1時10分許,在其 │-20422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周佛心佯稱│位於高雄市楠梓區│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為其同學,須向其│之住處內,以網路│                │            │壹年肆月。    │
│    │        │借款云云,致周佛│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心誤信為真,依指│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示轉帳至指定帳戶│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十二│陳芊羽  │107年5月21日上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彰化銀行帳號009 │6,12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1時許,在網站上│1時38分許,在其 │-83005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奶粉之│位於臺中市潭子區│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不實訊息,致陳芊│之住處內,以網路│                │            │壹年貳月。    │
│    │        │羽上網瀏覽後,誤│銀行轉帳方式,轉│                │            │              │
│    │        │信為真而同意購買│出款項至指定帳戶│                │            │              │
│    │        │,依指示轉帳至指│。              │                │            │              │
│    │        │定帳戶。        │                │                │            │              │
├──┼────┼────────┼────────┼────────┼──────┼───────┤
│十三│李芸榛  │107年5月21日下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彰化銀行帳號009 │2,52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時39分前某時許 │1時39分許,在高 │-83005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雄市三民區民族一│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商品之不實訊│路78號之永豐銀行│                │            │壹年貳月。    │
│    │        │息,致李芸榛上網│三民分行內,以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ATM轉帳方式,自 │                │            │              │
│    │        │而同意購買,依指│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示轉帳至指定帳戶│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十四│曾煜翔  │107年5月21日上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彰化銀行帳號009 │29,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1時30分許,撥打│1時57分許、同日 │-83005          │70,000元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曾煜翔佯稱│下午2時17分許,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其健保卡疑似遭盜│在新北市新莊區新│                │            │壹年伍月。    │
│    │        │用云云,致曾煜翔│泰路119號之彰化 │                │            │              │
│    │        │誤信為真,依指示│銀行新莊分行內,│                │            │              │
│    │        │分別轉帳、匯款至│分別以ATM轉帳及 │                │            │              │
│    │        │指定帳戶。      │臨櫃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戶。            │                │            │              │
├──┼────┼────────┼────────┼────────┼──────┼───────┤
│十五│黃慧玲  │107年5月21日下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彰化銀行帳號009 │2,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時2時46分許,在 │3時6分許,在桃園│-83005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網站上刊登欲販賣│市平鎮區金陵路5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益生菌商品之不實│段255之1號之統一│                │            │壹年貳月。    │
│    │        │訊息,致黃慧玲上│超商內,以ATM轉 │                │            │              │
│    │        │網瀏覽後,誤信為│帳方式,自其使用│                │            │              │
│    │        │真而同意購買,依│帳戶轉出款項至指│                │            │              │
│    │        │指示轉帳至指定帳│定帳戶。        │                │            │              │
│    │        │戶。            │                │                │            │              │
├──┼────┼────────┼────────┼────────┼──────┼───────┤
│十六│廖明志  │107年5月20日下午│107年5月21日下午│彰化銀行帳號009 │14,985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3時39分許,撥打 │3時35分許,在臺 │-83005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廖明志佯稱│中市北區五權路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欲退還其先前遭騙│387號之統一超商 │                │            │壹年肆月。    │
│    │        │金額,須依指示操│內,以ATM轉帳方 │                │            │              │
│    │        │作自動提款機云云│式,自其使用帳戶│                │            │              │
│    │        │,致廖明志誤信為│轉出款項至指定帳│                │            │              │
│    │        │真,依指示轉帳至│戶。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十七│陳瑀妍  │107年5月22日上午│107年5月22日上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2,2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9時19分前某時許 │9時19分許,在臺 │-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中市大甲區順天路│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濕紙巾之不實│154號之統一超商 │                │            │壹年貳月。    │
│    │        │訊息,致陳瑀妍上│,以ATM轉帳方式 │                │            │              │
│    │        │網瀏覽後,誤信為│,自其使用帳戶轉│                │            │              │
│    │        │真而同意購買,並│出款項至指定帳戶│                │            │              │
│    │        │依指示轉帳至指定│。              │                │            │              │
│    │        │帳戶。          │                │                │            │              │
├──┼────┼────────┼────────┼────────┼──────┼───────┤
│十八│賴雪婷  │107年5月22日上午│107年5月22日上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2,1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9時許,在網站上 │10時42分許,以網│-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紙尿褲│路銀行轉帳方式,│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之不實訊息,致賴│自其使用帳戶轉出│                │            │壹年貳月。    │
│    │        │雪婷上網瀏覽後,│款項至指定帳戶。│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購│                │                │            │              │
│    │        │買,並依指示轉帳│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十九│謝淑怡  │107年5月22日上午│107年5月22日上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7,76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1時10分前某時許│11時11分許,在新│-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北市新莊區思源路│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奶粉之不實訊│221號之臺灣土地 │                │            │壹年參月。    │
│    │        │息,致謝淑怡上網│銀行新莊分行,以│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ATM轉帳方式,自 │                │            │              │
│    │        │而同意購買,並依│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指示轉帳至指定帳│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戶。            │                │                │            │              │
├──┼────┼────────┼────────┼────────┼──────┼───────┤
│二十│賴秋潔  │107年5月22日上午│107年5月22日上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3,9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11時42分前某時許│11時42分許,在臺│-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中市中區自由路2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活靈芝商品之│段8號之元大銀行 │                │            │壹年貳月。    │
│    │        │不實訊息,致賴秋│臺中分行內,以  │                │            │              │
│    │        │潔上網瀏覽後,誤│ATM轉帳方式,自 │                │            │              │
│    │        │信為真而同意購買│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並依指示轉帳至│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二十│沈育純  │107年5月22日中午│107年5月22日中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4,08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一  │(提告)│12時28分前某時許│12時28分許,在臺│-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北市松山區復興南│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奶粉之不實訊│路1段39號之微風 │                │            │壹年貳月。    │
│    │        │息,致沈育純上網│廣場百貨公司內,│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                │            │              │
│    │        │而同意購買,並依│式,自其使用帳戶│                │            │              │
│    │        │指示轉帳至指定帳│轉出款項至指定帳│                │            │              │
│    │        │戶。            │戶。            │                │            │              │
├──┼────┼────────┼────────┼────────┼──────┼───────┤
│二十│陳仁龍  │107年5月21日晚間│107年5月22日中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5,08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二  │(未提告│11時許,在網站上│12時41分許、同日│-04220          │5,500元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遊戲主│下午1時43分許, │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機之不實訊息,致│以網路銀行轉帳方│                │            │壹年參月。    │
│    │        │陳仁龍上網瀏覽後│式,陸續自其使用│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帳戶轉出款項至指│                │            │              │
│    │        │購買,並依指示轉│定帳戶。        │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二十│杜郁君  │107年5月21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2,38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三  │(提告)│1時59分許,在網 │1時53分許,在其 │-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站上刊登欲販賣住│位於新竹縣竹東鎮│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宿券之不實訊息,│之居所內,以網路│                │            │壹年貳月。    │
│    │        │致杜郁君上網瀏覽│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後,誤信為真而同│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意購買,並依指示│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二十│陳逸璇  │107年5月22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6,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四  │(提告)│2時許,在網站上 │3時8分許,在臺中│-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奶粉之│市北區忠明路一帶│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不實訊息,致陳逸│之公司內,以網路│                │            │壹年貳月。    │
│    │        │璇上網瀏覽後,誤│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信為真而同意購買│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並依指示轉帳至│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二十│吳筱婷  │107年5月22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2,76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五  │(提告)│3時許,在網站上 │3時19分許,在其 │-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刊登欲販賣西堤禮│位於臺中市沙鹿區│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券之不實訊息,致│之居所內,以網路│                │            │壹年貳月。    │
│    │        │吳筱婷上網瀏覽後│銀行轉帳方式,自│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購買,並依指示轉│項至指定帳戶。  │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二十│黃郁珊  │107年5月22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4,12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六  │(提告)│3時53分前某時許 │3時53分許,在新 │-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在網站上刊登欲│北市三峽區民權街│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販賣移動式空調設│235號之統一超商 │                │            │壹年貳月。    │
│    │        │備之不實訊息,致│內,以ATM轉帳方 │                │            │              │
│    │        │黃郁珊上網瀏覽後│式,自其使用帳戶│                │            │              │
│    │        │,誤信為真而同意│轉出款項至指定帳│                │            │              │
│    │        │購買,並依指示轉│戶。            │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二十│林姿秀  │107年5月21日晚間│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2,19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七  │(提告)│10時30分許,在網│4時31分許,在新 │-042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站上刊登欲販賣營│北市中和區連城路│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養商品不實訊息,│192之1號之中和連│                │            │壹年貳月。    │
│    │        │致林姿秀上網瀏覽│城路郵局內,以  │                │            │              │
│    │        │後,誤信為真而同│ATM轉帳方式,自 │                │            │              │
│    │        │意購買,並依指示│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轉帳至指定帳戶。│項至指定帳戶。  │                │            │              │
├──┼────┼────────┼────────┼────────┼──────┼───────┤
│二十│潘美玲  │107年5月22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下午│渣打銀行帳號052 │17,989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八  │(提告)│4時8分許,撥打電│5時32分許、同日 │-04220          │20,123元、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話向潘美玲佯稱其│下午5時34分許、 │000000000號帳戶 │29,984元    │罪,處有期徒刑│
│    │        │先前網路購物時誤│同日下午5時36分 │                │            │壹年肆月。    │
│    │        │設定為分期扣款,│許,在新竹縣○○○                ○            ○              ○
○    ○        ○○○○○○○○○○鄉○○路0號之新 │                │            │              │
│    │        │云云,致潘美玲誤│工郵局內,以ATM │                │            │              │
│    │        │信為真,依指示轉│轉帳方式,陸續自│                │            │              │
│    │        │帳至指定帳戶。  │其使用帳戶轉出款│                │            │              │
│    │        │                │項至指定帳戶。  │                │            │              │
├──┼────┼────────┼────────┼────────┼──────┼───────┤
│二十│黃裕珠  │107年5月23日上午│107年5月23日中午│仁德後壁厝郵局帳│15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九  │(提告)│11時23分許,撥打│12時43分許,在桃│號70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黃裕珠佯稱│園市楊梅區太平街│-00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
│    │        │為其姪子黃麒文,│7號之楊梅郵局內 │號帳戶          │            │壹年捌月。    │
│    │        │須向其借款云云,│,臨櫃匯款至指定│                │            │              │
│    │        │致黃裕珠誤信為真│帳戶。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定帳戶。        │                │                │            │              │
├──┼────┼────────┼────────┼────────┼──────┼───────┤
│三十│陳郁文  │107年5月23日晚間│107年5月24日上午│臺灣土地銀行東臺│10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    │(提告)│6時29分前某時許 │10時31分許,臨櫃│南分行帳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撥打電話向陳郁│匯款至指定帳戶  │0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文佯稱因作業疏失│                │戶              │            │壹年柒月。    │
│    │        │誤訂機票,須依指├────────┼────────┼──────┤              │
│    │        │示操作以核對身分│107年5月24日上午│華南銀行帳號008 │80,000元    │              │
│    │        │云云,致陳郁文誤│10時42分許,臨櫃│-32320          │            │              │
│    │        │信為真,依指示匯│匯款至指定帳戶。│0000000號帳戶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三十│韓毅    │107年5月25日下午│107年5月25日下午│華南銀行帳號008 │19,123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一  │(提告)│4時3分前某時許,│4時52分許,在新 │-32320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撥打電話向韓毅佯│竹市東區大學路56│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稱因作業疏失誤遭│號之統一超商內,│                │            │壹年肆月。    │
│    │        │設定為批發商,須│以ATM轉帳方式, │                │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云│自其使用帳戶轉出│                │            │              │
│    │        │云,致韓毅誤信為│款項至指定帳戶。│                │            │              │
│    │        │真,依指示轉帳至│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三十│金秀英  │107年5月24日上午│107年5月24日下午│台新銀行帳號812 │5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二  │(提告)│10時21分許,撥打│2時7分許,在臺北│-20471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電話向金秀英佯稱│市文山區羅斯福路│000000000號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為其友人林翠雯,│5段172號之安泰銀│                │            │壹年肆月。    │
│    │        │須向其借款云云,│行景美分行內,臨│                │            │              │
│    │        │致金秀英誤信為真│櫃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依指示臨櫃匯款│。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三十│郭金鑾  │107年5月23日上午│107年5月23日下午│臺灣土地銀行東臺│110,000元   │鄭宇杰犯三人以│
│三  │(提告)│11時許,撥打電話│1時12分許,在新 │南分行帳號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向郭金鑾佯稱為其│竹市北區武陵路  │000000000000號帳│            │罪,處有期徒刑│
│    │        │姪子郭俊佑,須向│131號之新竹市第 │戶              │            │壹年柒月。    │
│    │        │其借款云云,致郭│一信用合作社武陵│                │            │              │
│    │        │金鑾誤信為真,依│分社內,臨櫃匯款│                │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帳│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戶。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領帳戶              │領款地點              │時間                  │金額(新臺幣)    │
├──┼───────────┼───────────┼───────────┼────────┤
│一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臺北市○○區○○路00號│107年5月14日中午12時41│8,000元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街00號│107年5月14日下午2時12 │10,000元、2,000 │
│    │                      │                      │分許、2時15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區○○街0號 │107年5月14日下午3時14 │8,000元         │
│    │                      │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街00號│107年5月14日下午3時32 │13,000元        │
│    │                      │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路0號 │107年5月14日下午3時57 │8,000元、6,000元│
│    │                      │                      │分、5時24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2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15 │2,000元         │
│    │                      │1號地下1樓            │分許                  │                │
│    │                      ├───────────┼───────────┼────────┤
│    │                      │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 │107年5月15日下午2時10 │10,000元(新北地│
│    │                      │153號                 │分許                  │檢署檢察官移送併│
│    │                      │                      │                      │辦意旨書附表2編 │
│    │                      │                      │                      │號2誤載為25,020 │
│    │                      │                      │                      │元)            │
│    │                      ├───────────┼───────────┼────────┤
│    │                      │臺北市○○區○○路0號 │107年5月15日下午3時44 │2,000元、5,000元│
│    │                      │                      │分、5時54分、5時56分許│、1,000元       │
│    │                      ├───────────┼───────────┼────────┤
│    │                      │臺北市○○區○○路0號 │107年5月16日上午9時6分│100元           │
│    │                      │                      │許                    │                │
├──┼───────────┼───────────┼───────────┼────────┤
│二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304 │107年5月16日下午1時8分│20,000元        │
│    │0000000號帳戶         │號                    │許                    │                │
│    │                      ├───────────┼───────────┼────────┤
│    │                      │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288 │107年5月16日下午1時11 │20,000元        │
│    │                      │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146 │107年5月16日下午1時13 │20,000元        │
│    │                      │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148 │107年5月16日下午1時17 │10,000元        │
│    │                      │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路00號│107年5月16日下午2時47 │10,000元        │
│    │                      │                      │分許                  │                │
├──┼───────────┼───────────┼───────────┼────────┤
│三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中山區雙城街2之2│107年5月21日上午11時45│8,000元         │
│    │0000000號帳戶         │號                    │分許                  │                │
├──┼───────────┼───────────┼───────────┼────────┤
│四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2時4分│30,000元        │
│    │000000000號帳戶       │段131號1樓            │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2時9分│20,000元、20,000│
│    │                      │段136號               │、2時10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2時19 │30,000元        │
│    │                      │段131號1樓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2時38 │20,000元、10,000│
│    │                      │段224號               │分、2時39分許         │元              │
├──┼───────────┼───────────┼───────────┼────────┤
│五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西路29│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1分│20,000元、20,000│
│    │000000000號帳戶       │號                    │、3時2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8分│20,000元        │
│    │                      │段79號1樓             │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10 │20,000元        │
│    │                      │段83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 │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12 │9,000元         │
│    │                      │段89之2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39 │20,000元        │
│    │                      │500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21之│107年5月21日下午3時44 │15,000元        │
│    │                      │2號                   │分許                  │                │
├──┼───────────┼───────────┼───────────┼────────┤
│六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上午10時51│8,000元         │
│    │000000000號帳戶       │段289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街0號 │107年5月22日上午11時21│11,000元、8,000 │
│    │                      │                      │分、中午12時46分、12時│元、5,000元     │
│    │                      │                      │47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1時30 │5,000元、6,000元│
│    │                      │段224號               │分、1時46分許         │                │
│    │                      ├───────────┼───────────┼────────┤
│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2時10 │4,000元         │
│    │                      │段248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3時12 │6,000元         │
│    │                      │段224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區○○街00號│107年5月22日下午3時45 │3,000元         │
│    │                      │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4時51 │2,000元         │
│    │                      │段225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5時41 │20,000元、20,000│
│    │                      │段224號               │分、5時42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 │107年5月22日下午5時45 │20,000元、8,000 │
│    │                      │段248號               │分、5時45分許         │元              │
├──┼───────────┼───────────┼───────────┼────────┤
│七  │仁德後壁厝郵局帳號700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 │107年5月23日中午12時51│20,000元、20,000│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段160號               │分、12時52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 │107年5月23日中午12時57│20,000元、20,000│
│    │                      │段132號               │分、12時57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 │107年5月23日下午1時1分│20,000元、20,000│
│    │                      │號                    │、1時3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 │107年5月23日下午1時5分│20,000元、10,000│
│    │                      │號                    │、1時7分許            │元              │
├──┼───────────┼───────────┼───────────┼────────┤
│八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1 │107年5月25日下午4時55 │19,000元、8,000 │
│    │0000000號帳戶         │段38號                │分、5時11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1 │107年5月25日下午5時44 │5,000元         │
│    │                      │段2號                 │分許                  │                │
├──┼───────────┼───────────┼───────────┼────────┤
│九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 │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17 │20,000元、20,000│
│    │000000000號帳戶       │段43號                │分、2時19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 │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23 │10,000元        │
│    │                      │段52號                │分許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30巷│107年5月25日晚間9時14 │10,000元        │
│    │                      │168弄1號              │分許                  │                │
├──┼───────────┼───────────┼───────────┼────────┤
│十  │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29 │107年5月23日下午1時23 │20,000元、20,000│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號之2                 │分、1時24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3 │107年5月23日下午1時27 │20,000元、20,000│
│    │                      │號                    │分、1時28分許         │元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56 │107年5月23日1時30分許 │30,000元        │
│    │                      │號                    │                      │                │
├──┴───────────┴───────────┴───────────┴────────┤
│                                                                        總提領金額: 895,1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