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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8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英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碩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交簡字第三三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碩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8年3月5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度執緩字第313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受刑人竟置之不理,顯見本件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從而,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足認「情節重大」,及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碩前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1月21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3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諭知受刑人應給付告訴人葉有興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自107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1萬元(共2期)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108年3月5日確定,並經執行檢察官函請受刑人於同年5月31日前,將已支付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郵寄該署等情,有107年度交簡字第336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5日函、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惟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判決確定後,自始未依判決意旨給付和解條件所定之賠償金2萬元予告訴人,且經執行檢察官再次催促其履行和解條件並檢送相關完成給付之證明文件到署之函文後,仍未履行和解條件、給付告訴人賠償金額乙節,業據告訴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復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1日函、送達證書、告訴人108年7月22日陳報狀可按。本院審酌本件原確定判決所為附條件(負擔)緩刑諭知,係參酌受刑人與告訴人所成立之和解方案,該內容係受刑人衡量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然受刑人於受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利益後,自始未為任何履行之行為,致告訴人迄今未獲償分文,且受刑人亦未向檢察官或告訴人提出其無法按期履行之解釋或解決方案,迨案移本院經合法傳喚,仍未到庭應訊說明,顯見受刑人確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而有故意不履行上開確定判決所定給付義務之情形。更考量本件告訴人與受刑人和解後無法依緩刑條件獲得清償,然受刑人卻仍可享受緩刑之利益,此顯與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相悖。準上所述,本件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無故不履行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顯見受刑人對於本身犯行未有何反省並願支付代價之悔意,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英雌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8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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