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
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汎廸娛樂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鄭巧玲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上仁律師
- 被告
- 趙崇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汎廸娛樂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記載,乃為「汎廸娛樂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誤載,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