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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麒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字第274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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