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樹
- 指定辯護人
- 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玉樹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中午12時4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新北市新店區寶慶街往臺北市方向行駛,右轉中興路後,因不滿告訴人鄧福松駕車不當變換車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北市○○路0段000號前紅綠燈下,以「你他媽的幹你娘,你現在是怎樣」等穢語加以侮辱,使告訴人之名譽遭受貶損。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