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紹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 被告
- 陳皓翔
- 選任辯護人
- 萬建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紹威、陳皓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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