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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呂政燁余欣璇倪霈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紹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被告
陳皓翔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紹威、陳皓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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