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9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正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正雄係義交人員。其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18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臺北101大樓停車場」車道入口前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時,因不滿告訴人簡明雄駕駛計程車違規併排停車且不服其指揮,甚至要求其將衣(指義交人員之衣服)、褲脫下等節,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以:「恁爸衫脫下來給你拖下來欲給你踹我跟你講,幹恁娘咧(閩南語)」此足以侵害個人感情名譽之言詞,公然侮辱簡明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簡明雄告訴被告施正雄公然侮辱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6月11日審理筆錄以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