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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

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筑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汎廸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鄭巧玲
選任辯護人
陳昭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上仁律師
被告
趙崇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汎廸娛樂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汎廸娛樂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汎廸娛樂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記載,乃為「汎廸娛樂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誤載,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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