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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培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培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培蒼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培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乙節,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編號2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該罪犯罪行為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併綜合斟酌受刑人楊培蒼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基於受刑人楊培蒼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與動機並非相同,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07月10日    │     107年04月06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5876號              │15360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7276號 │107 年度審簡字第2482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05日    │     107年11月29日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7276號 │107 年度審簡字第2482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7年12月01日    │     108年01月0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81│臺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備            註│2號                   │1068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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