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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8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以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助字第152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以寧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以寧(下逕稱其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107年4月24日確定在案。陳以寧竟於緩刑期前即106年11月6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聲請書漏載:遞經上訴,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臺上字第1692號駁回上訴而於109年8月5日確定),而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該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陳以寧具前述犯行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陳以寧前開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張世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8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