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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歐陽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1339、11523、11693、13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清堂被訴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清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9日1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青年公園棒球場停車場出入口外之機車格,持美工刀割破告訴人李漢斌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致該機車坐墊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漢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李漢斌於109年7月27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調解條件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7月27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偵查起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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