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1339、11523、11693、13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清堂被訴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清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9日1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青年公園棒球場停車場出入口外之機車格,持美工刀割破告訴人李漢斌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致該機車坐墊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漢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李漢斌於109年7月27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調解條件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7月27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偵查起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