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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11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正龍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逸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逸宏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2年間犯有恐嚇公眾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執行完畢(非累犯),仍不知悔改,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004號
  被   告 張逸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2
                        居臺北車站地下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逸宏於民國109年4月16日14時22分許,在其當時位在高雄
    市○○區○○○路0000號居所,使用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
    以「○○○○」之暱稱登入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網站,公然在
    該網站「七嘴八舌異言堂」看版,發表內容為「寄人籬下真
    不容易,如果不幸又回北車,我一定身攜帶刀子,髒東西出
    現碰上一個殺一個」之文章,供任意不特定人進入瀏覽,而
    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而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網站
    看板畫面列印資料、通聯資料查詢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年度簡字第2398號、102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各1份存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羅儀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典晴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1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