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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欽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欽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欽揚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刑事判決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2罪,其中編號1部分較早判決確定,而編號2部分確係受刑人於前揭編號 1部分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確定時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11.13 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14號 109.02.06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9.01.15 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11號 109.06.2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5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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