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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馮昌偉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四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四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四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江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9日14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8月30日6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11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4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4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109年度簡字第798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5月26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24號   編號1至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21日 108年7月10日16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964號 109年度簡字第96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9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8月1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7號   編號4至5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6至7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4日19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12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9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4日 109年7月21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09號    編號6至7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3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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