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四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四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四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9日14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8月30日6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11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4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4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109年度簡字第798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5月26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24號 編號1至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21日 108年7月10日16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964號 109年度簡字第96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9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8月1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7號 編號4至5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6至7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4日19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年12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9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2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4日 109年7月21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09號 編號6至7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