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712號、109年度執緩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108年12月17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7年6、7月間另犯詐欺罪,最高法院於110年2月24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原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而於108年12月17日確定;復於緩刑前之107年6、7月間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2月24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