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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6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鄧鈞豪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宜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宜芳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108年度偵字第25538號)判處拘役5日,緩刑2年,於109年4月28日確定在案。而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109年10月13日間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50、51號判處拘役5日、拘役5日(共2罪),應執行拘役7日,緩刑2年,於110年3月25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判決判處拘役5日,緩刑2年,於109年4月2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9年10月13日間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50、51號判處拘役5日、拘役5日(共2罪),應執行拘役7日,緩刑2年,嗣於110年3月25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本件聲請人係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2 項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惟按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定。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前、後案之案件型態、罪質、保護法益、犯罪情節、手段固有雷同之處,然徵諸前、後案犯行時間實已間隔1年有餘,顯非經常性、反覆性違反法規範表現其反社會性,且受刑人所犯前、後案,均係以徒手方式竊取價值非鉅之財物,且隨即因查獲而返還被害人,均未致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堪認受刑人所犯前、後二案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尚非重大,主觀上亦難認具嚴重之反社會性;再者,受刑人所為後案之竊盜犯行,原判決已審酌受刑人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罹患中度精神疾病,具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情緒功能等多項精神障礙及低收入戶身分,長期在國泰綜合醫院精神科就診,自陳罹患大腸無力症、類風濕關節炎、乾燥症、織維肌痛症等多項疾病,處於憂鬱低落、緊張焦慮,須靠多種藥物維持正常生活狀態,該案係因服用多種藥物交互產生副作用,致精神恍惚狀態下犯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之財物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以及前案宣告緩刑等一切情狀,判處應執行拘役7日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宣告緩刑2年,顯然該審理在後之後案判決已審酌受刑人罪質相同犯罪之前案判決,及各種科刑條件後,有意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以呼應前案之緩刑判決,自難僅因其所犯前、後案之犯罪型態、罪質相同,遽行推認其前案緩刑之宣告有何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亦難認受刑人主觀顯現對整體法秩序之敵對性及惡意,若無明確事證可認受刑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不宜遽然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否則即有失之過苛之虞。稽上各情,尚不能謂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除上開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判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6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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