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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20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媚鵑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院偵字第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清堂犯毀損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清堂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被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毀棄損壞案件,且被告甫於110年2月28日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僅隔數月,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緒發洩,竟恣意持美工刀割破告訴人夏光宗所有機車之坐墊,致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維修費用約新臺幣1,000元),參酌被告於本案之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已有多次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例,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詎被告卻未知所警惕,又再犯本案毀損罪,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暨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0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