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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俞均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以編號 7至10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審理事實為本院,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之本案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5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1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7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可稽。經審核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判決,而其餘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聲請書誤載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聲請書誤載 確定時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3.03-106.03.07 無 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無 107.10.22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1.09-106.02.02 106.01.18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 臺北地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8.07.23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1.14 106.01.28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1.14 106.02.02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1.13-106.01.17 106.02.02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11.13-106.11.23 無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無 109.01.13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6.02.16-106.02.23 106.02.16- 106.02.22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無 110.04.06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2.14-106.02.20 無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02.18-106.02.21 無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03.01-106.03.06 106.03.01-106.03.0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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