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史義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070號、109年度調偵字第4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史義峯於109年4月20日上午1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時,見告訴人陳佳伶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上址,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刀揮砍告訴人上開機車,致告訴人上開機車之車頭及儀表板毀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109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