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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縉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縉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縉帛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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