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國華
- 選任辯護人
- 李承志律師
- 被告
- 金 寧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因原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欄業已詳載適用之法條內容(修正前規定),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2頁第5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2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2頁第7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3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頁第26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4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4頁第29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