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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世賢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昇模

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10年度智簡字第93號),認管轄錯誤而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移送本院審理(111年度智易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告訴人乙○○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21日及29日,在成人影片網路平台「SWAG」上所發布、名稱分別為「到粉絲家提供慰撫五分鐘不射精即可無套為性行為之挑戰」、「與家教老師利用家長外出時間在餐桌等處發生性行為」、「在粉絲家人在家時挑戰不關門性交」等3部影片,均須付費方能線上觀看,且告訴人均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之方法予以侵害,竟仍基於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8年12月10日,將其他人所傳送、已遭破解鎖碼之上開3部影片,利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影片公開傳輸至所加入名稱為「夢幻分享家族」(成員382人)之群組聊天室內,供群組內成員觀賞上開影片,而以此等方式侵害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智易字卷第99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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