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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國華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告
金 寧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因原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欄業已詳載適用之法條內容(修正前規定),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2頁第5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2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2頁第7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3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頁第26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4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4頁第29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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