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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自字第7號

強制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翁毓潔

自訴人
朱炎銘
被告
陳怡姍

顏春龍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自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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