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自字第7號
- 自訴人
- 朱炎銘
- 被告
- 陳怡姍
顏春龍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