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葉詩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郁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

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更正為「111年3月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應係「111年3月2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