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郁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
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更正為「111年3月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應係「111年3月2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