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7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志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瑞芳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5月9日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