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昇模
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10年度智簡字第93號),認管轄錯誤而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移送本院審理(111年度智易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告訴人乙○○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21日及29日,在成人影片網路平台「SWAG」上所發布、名稱分別為「到粉絲家提供慰撫五分鐘不射精即可無套為性行為之挑戰」、「與家教老師利用家長外出時間在餐桌等處發生性行為」、「在粉絲家人在家時挑戰不關門性交」等3部影片,均須付費方能線上觀看,且告訴人均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之方法予以侵害,竟仍基於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8年12月10日,將其他人所傳送、已遭破解鎖碼之上開3部影片,利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影片公開傳輸至所加入名稱為「夢幻分享家族」(成員382人)之群組聊天室內,供群組內成員觀賞上開影片,而以此等方式侵害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智易字卷第99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