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9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呂政燁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0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翁宇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大包(鑑驗餘重柒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之前案紀錄予以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宇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雖主張被告符合累犯規定;惟因聲請書所載被告之前案,於民國110年2月18日確定,被告另於108年間,涉犯組織、強制、傷害等罪,業經二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目前仍在法務部○○○○○○○執行中,尚未執行完畢(下稱後案),前案與後案屬於數罪併罰,尚待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本案不符累犯要件。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侵害社會法益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大麻1大包(鑑驗餘重7.67公克),因送驗確屬第2級毒品大麻之陽性反應,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共11只,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之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009號
  被   告 翁宇辰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
            (現正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宇辰(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因徒刑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翁宇辰仍不知悔改,其明知大麻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
    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5月16日至19日間之
    某不詳時間,向暱稱「浩浩」之友人購得不詳數量之第二級
    毒品大麻而開始持有之。嗣於111年6月4日早上9時許,因翁
    宇辰持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9
    樓凱微飯店1011號房投宿,未遵期退房經房務人員入內查看
    時發現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等違禁物,訴警究辦。後翁宇辰
    於同日早上11時50分許,返回上址飯店欲取回房內物品時,
    經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宇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凱微飯店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數張、扣案第二級毒
    品大麻採證影像、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
    重其刑。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10小包),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岫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鍾承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99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