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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星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宏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宏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宏鈞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9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確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至4、編號5至7所示之罪,固曾經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因此,審酌本件外部性、內部性界線,及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之犯罪期間相近、態樣類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復就其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3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8日 108年1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35875號 108年度偵字第35885號 108年度偵字第37478號 109年度偵字第8877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備           註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8日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3月9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7日 備           註  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備           註  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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