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德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張友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57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張友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張友期(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法院應在法律所定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法院裁量時,應符合其所適用之法律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者,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固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且外部性界限既為法所明定,自優先於內部性界限。換言之,以符合法規範限制之外部性界限後,始有就法目的、理念之內部性界限考量之餘地,自不待言。本件更定應執行刑之基礎業已因新增他罪確定判決而有所變更,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當然失其效力。原審自應依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先依外部性界限,再依內部性界限,定其執行刑,不以因罪數變更致定應執行刑基礎已不同之前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自符合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無違反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刑(得易服勞役部分),前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原緩刑部分,嗣經法院撤銷確定在案,而須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期(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嗣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民國111年11月3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並經受刑人表示本件沒有意見,依法處理即可,有陳述意見表存卷足參,是本院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斟酌前揭外部性、內部性界法理,及各罪間之犯罪類型、罪質及犯罪時間密接狀況,並考量罪刑相當性、比例性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張友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6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