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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書郁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薛展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展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展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次)、3月(2次)、1年11月(6次)、2年(4次)、2年1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53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次)、2年1月、1年11月(6次)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6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53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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