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菘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262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菘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菘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而受刑人因另案遭到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容難函促其表示意見,故依前揭說明,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