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5 分鐘讀完全文 22,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孟皇趙書郁林柔孜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碧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碧蘭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

一、許碧蘭於民國98年間任職在萬華區某阿公店(下稱系爭店家),其配偶鄧龍勝並為系爭店家之負責人。許碧蘭因在系爭店家任職之親身經歷,明知黃永城(綽號「瓜子」)為臺北市萬華區頭北厝(下稱頭北厝)之角頭,曾指示許金榮(綽號「阿榮」)強迫系爭店家繳付店內使用伴唱機歌曲之版權費,許金榮因案遭羈押後,則由陳俊達(綽號「小象」)、高月凰(綽號「阿嫂」)要求系爭店家繳付上開版權費。另陳俊達、趙榮華(綽號「阿猴」)、陳銘仁(綽號「蘋果」)亦曾強迫系爭店家高價購買衛生紙、漂白水、沙拉脫、肥皂粉(下合稱百貨)及冰塊等物品,侯慧琳復曾指派呂彥輝(綽號「阿輝」)強迫系爭店家高價購買小菜之事實,卻於本院審理99年度訴字第1457號黃永城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前案),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時,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供前具結後,就黃永城、許金榮、陳俊達、高月凰、趙榮華、陳銘仁(下合稱黃永城等6人)有無強迫系爭店家繳納版權費及購買百貨、冰塊,侯慧琳及呂彥輝(下稱侯慧琳等2人,與黃永城等6人合稱黃永城等8人)有無強迫系爭店家購買小菜等對前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證述如附表所示之虛偽內容,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黃永城等8人就此部分涉犯強制罪、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無罪確定)。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許碧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在前案偵查、審理中就黃永城等6人有無強迫系爭店家繳納版權費及購買百貨、冰塊,侯慧琳等2人有無強迫系爭店家購買小菜等案情相關之事宜作證,然矢口否認有何偽證之犯行,並辯稱:我只有指證送冰塊的人是「蘋果」,前案其他被告我都不認識,偵查中也沒有指證他們,時間太久我都不記得了云云。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曾以案外人黃永城與王春成均為臺北市萬華區在地幫派頭北厝之角頭老大,於98年間之某日起,共同指揮幫派成員許金榮,以脅迫方式強迫系爭店家繳付店內伴唱機歌曲之高價版權費。待許金榮於99年間因案遭裁定羈押後,黃永城之同居人即高月凰為繼續取得伴唱機版權利益,另偕同陳俊達至系爭店家,由陳俊達向被告表示高月凰係黃永城之老婆,欲強迫系爭店家繼續繳付版權費未果;黃永城與王春成亦共同指揮幫派成員陳俊達、趙榮華、陳銘仁至系爭店家,強迫系爭店家高價購買百貨及冰塊等物品;另指派侯慧琳等2人強迫系爭店家購買小菜等情,認黃永城涉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許金榮、陳俊達、趙榮華、陳銘仁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黃永城等8人均涉犯強制罪嫌,而對其等提起公訴(即前案,案列99年度偵字第12355、13270、14001、14247、17488號,此部分見前案起訴書犯罪事實㈠7、㈡8),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7、1713號審理後,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判決黃永城等8人均有罪,黃永城等8人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撤銷上開部分之有罪判決,改判黃永城等8人就上開部分無罪確定。又被告係任職在系爭店家之人,於前案中曾以代號A15,分別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時,供前具結作證,並於前案審理中證述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情,為被告所未爭執,並有上開起訴書(見99訴1457卷㈠第3至27頁反面)、判決(見他卷第11至247頁)、前案之訊問筆錄(見99偵20045卷㈡第220至224頁、卷㈢第7至10頁)、審判筆錄(99訴1457卷㈥第130至147頁)及證人結文(見99偵20045卷㈡第225頁、卷㈢第11頁,99訴1457不公開卷)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證述內容,確屬虛偽:

1.被告於前案審理中,雖證稱許金榮有至系爭店家收取伴唱機版權費,然否認許金榮係代表他人而來,並證稱除許金榮外,無人收取伴唱機版權費,且其不認識黃永城,更沒有人強迫系爭店家購買小菜、冰塊跟百貨,不認識、未看過亦未曾於偵查中指認黃永城等8人云云。然被告就同一案情,曾於前案偵查中之99年8月6日及99年9月21日,兩度在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作證,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偵查中作證之全部錄影檔案(見訴卷第104至105、107至154頁,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被告於偵查中證述與本案相關部分如下:

⑴收取伴唱機版權費部分(見訴卷第108至111、127至129、137至141頁)

⑵購買小菜、冰塊及百貨部分(見訴卷第112至135、144至150頁)

2.觀被告上開證述過程,檢察官係先以開放問題訊問被告,由被告主動敘述案發經過、參與人別及相關行為後,檢察官再就案件細節或內容續為訊問,並無誘導或指示被告證述內容之情形,而被告於證述時,態度及語調亦甚自然,並非吞吐或支吾之猶豫、不確定,除能一問一答、具體就系爭店家遭黃永城等8人強迫繳納版權費用,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之經過侃侃而談外,於檢察官提示指認照片表時,被告亦能多次、立即指認出其證述綽號所對應之人別,並數度就許金榮、陳俊達、趙榮華、陳銘仁、侯慧琳及呂彥輝與其接觸時之態度發表主觀評價(例如:許金榮說一定要交錢;陳俊達態度很兇、很惡劣;陳銘仁說不買會「有事情」;趙榮華曾召見其談論叫酒事宜;陳俊達態度惡劣、萬華最壞;侯慧琳指使呂彥輝來送小菜時,呂彥輝態度還不錯、人很古意等)。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係與原即熟識之另一萬華店家負責人(即A21)同時受訊問,兩人於作證過程中,除先後證述自身店家繳納版權費、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之緣由外,對彼此證述內容更有適時點頭表示肯認、主動補充意見(見訴卷第111、114、115、116、122至123、125、127至128頁),或互相討論(見訴卷第117、130、132頁)之舉,足信被告於偵查中作證時,係處於自然且無壓力之狀態。再審酌被告於偵查中2次作證之時間,相隔約1個半月餘,訊問之檢察官不同,然被告兩次證述內容均仍大致相同,且被告於檢察官訊問黃永城等8人之行為時,如其認為沒有,即會明確以「沒有這樣」、「是沒有啦」等語澄清(見訴卷第118、122、133頁),並主動表示「這個不可以亂講」(見訴卷第118頁),又因擔心身分安全、人身問題,不願意出庭對質,要求檢察官就證述得辨識其身分部分予以保密(見訴卷第136、151至152頁),更見若非黃永城等8人確有被告上開證述之行為,對黃永城等8人有所顧忌、擔憂安全問題,且作證時會適時釐清、知悉作證不能亂講非真實情形之被告,實無於偵查中,兩度虛偽構陷、誣指黃永城等8人強迫系爭店家繳納伴唱機版權費,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之可能。是以,被告於偵查中證述許金榮曾以頭北厝成員身分,依黃永城指示,於98年初之某日起,強迫系爭店家繳付店內伴唱機版權費,待許金榮於99年間因案遭裁定羈押後,則由陳俊達偕同高月凰至系爭店家,由陳俊達向被告表示高月凰係黃永城之老婆,欲強迫系爭店家繼續繳付版權費,另有陳俊達、趙榮華、陳銘仁強迫系爭店家購買百貨及冰塊等物品,侯慧琳等2人亦強迫系爭店家購買小菜等節,應均屬實在。

3.除被告前開偵查中之證述,關於黃永城等6人於98年之某日起,長期向萬華地區眾多阿公店家收取伴唱機版權費,或要求店家購買百貨、冰塊等物品,侯慧琳等2人則曾要求店家購買小菜,嗣因許金榮經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267號裁定自99年6月14日起羈押後,黃永城之前同居人高月凰有受許金榮所託,由陳俊達及前案另名被告吳孝軒陪同繼續至萬華區眾多阿公店家收取伴唱機版權費,陳俊達、趙榮華負責配送百貨,陳銘仁負責配送冰塊等情,另有萬華地區眾多阿公店家負責人或員工即A1(見99偵12355卷㈦第1至8、295至297頁,99訴1457卷㈥第14至20頁)、A2(見99偵12355卷㈦第9至12頁,99訴1457卷㈥第29至36頁)、A7(見99偵12355卷㈦第9至12頁,99訴1457卷㈥第36至38頁)、A8(見99偵12355卷㈦第19至22、110至113頁,99偵20045卷㈢第17至19頁,99訴1457卷㈦第33至42頁)、A10(見99偵12355卷㈦第131至136頁,99訴1457卷㈦第135至145頁)、A11(見99偵12355卷㈦第131至136頁,99偵20045卷㈢第51至53頁,99訴1457卷㈥第108至115、125頁)、A14(見99偵12355卷㈦第166至169頁)、A16(見99偵12355卷㈦第180至182頁,99訴1457卷㈥第221至243頁)、A17(見99偵12355卷㈦第197至199頁,99訴1457卷㈥第149至154頁)、A18(見99偵12355卷㈦第276至278頁,99訴1457卷㈦第52至68頁)、A19(見99偵12355卷㈦第247至249頁,99訴1457卷㈥第195反面至202頁)、A21(見99偵12355卷㈦第220至226頁,99偵20045卷㈢第7至12頁)、B3(見99偵12355卷㈦第328至330頁,99訴1457卷㈥第244至251頁)、A23(見99偵20045卷㈢第29至31頁)、A24(見99偵20045卷㈢第32至33頁)、A25(見99偵20045卷㈢第38至39頁)、A26(見99偵20045卷㈢第41至42頁)、A27(見99偵20045卷㈢第44至45頁)、A28(見99偵20045卷㈢第48至49頁)分別於前案偵查及審判中證述歷歷,復據高月凰、前案被告吳孝軒於前案中自承明確(見99偵20045卷㈠第7至11頁,99偵21557卷㈢第4至6、8頁),更見此部分事實,甚為明確。

4.據此,被告於前案法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全盤否認系爭店家曾遭強迫繳納伴唱機版權費,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且除許金榮外無法指認任何人,證稱僅有許金榮曾至系爭店家收取版權費,沒有見過陳俊達、高月凰前來收取版權費,亦不知道版權費是要給誰,其係基於知道歌曲沒有經過合法授權,不能夠公開合法播放,才向許金榮購買版權,或稱其對於冰塊跟百貨之購買情形、送貨人員均不清楚,係店內少爺處理,甚至稱系爭店家並未向他人購買小菜,小菜均係自行去菜市場購買,否認見過侯慧琳等2人云云。然審酌被告此部分證述,非惟與本院前述認定黃永城等6人於98年間,長期向萬華地區眾多阿公店家收取伴唱機版權費,或要求購買百貨、冰塊等物品,由許金榮、高月凰負責收取版權費,趙榮華及陳俊達負責配送百貨,陳銘仁負責配送冰塊,侯慧琳等2人則曾要求店家購買小菜等情不符,亦與被告在自然且無壓力之狀態下,於前案偵查中具體、明確證述系爭店家遭黃永城等8人強迫繳納版權費用、購買物品之經過,並能多次自照片中指認相關涉案人員之情形有別,證述內容更有諸多矛盾、可疑之處(例如:被告經檢察官詰問庭上是否有其偵查中所稱「阿榮」之人時,先係回答「不認識」、「沒有看到」,待檢察官提示相關偵查筆錄及指認照片後,始改稱「阿榮」在庭,並指認「阿榮」為許金榮;被告經檢察官提示筆錄、證物時,經檢察官及法官數度提醒後,仍多次在未看筆錄之情形下,不及閱覽筆錄、證物,即搶先證稱「沒有」、「我沒有說」、「沒有人找我連署」等語;被告於作證中,先是多次、明確否認有開庭前有在走廊與前案任何被告見面、說話,縱檢察官已單獨請侯慧琳起立,詢問被告有無見過侯慧琳後,被告仍證稱「沒有」,嗣詰問中經多次詢問,始承認作證前有看到侯慧琳,侯慧琳在庭外叫其,其與侯慧琳是「好朋友」等語),益見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前案審判中證述,確屬虛偽不實。

5.從而,依被告於前案偵查中之證述過程、萬華區眾多阿公店家負責人或員工即A1、A2、A7、A8、A10、A11、A14、A16、A17、A18、A19、A21、B3、A23、A24、A25、A26、A27、A28於前案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以及高月凰、前案被告吳孝軒之供述,足認被告於前案偵查中之證述方屬真實,而被告於前案審理中,無論係因與侯慧琳為「好朋友」或其他原因,翻異前詞而為附表所示之證述內容,則屬虛偽不實。

㈢被告雖辯稱其僅有指證送冰塊之人係「蘋果」,其與前案其他被告均不認識,偵查中也沒有指證前案被告云云。然查,被告於前案偵查中實已明確指認黃永城等8人,並具體證述上開人員強迫向系爭店家收取伴唱機版權費,要求系爭店家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之經過一事,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偵查中作證之全部錄影檔案如前,是被告此部分辯稱,顯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至被告另辯稱時間太久其都不記得了云云,然由被告附表所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於作證時,對於黃永城等8人有無強迫系爭店家繳付版權費,購買百貨、冰塊及小菜等對前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非但非係為「忘記」、「不記得」之證述,反而係積極、明確否認上開事實曾經發生,否認其曾經作證之內容,更明確證述其未曾見過黃永城等8人、黃永城等8人均與上開事宜無關,顯見其證述之虛偽之原因,實與其是否「忘記」無涉,是被告此部分辯稱,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案係針對黃永城等8人有無對系爭店家之人員涉犯強制罪,或有無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訴訟,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證述內容,乃關乎認定黃永城等8人上開罪嫌成立與否之密切重點,當足以產生影響前案裁判結果之危險,自屬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身為證人,應依其個人親身經歷誠實作證,竟於具結後無視證人到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虛偽陳述,有礙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實非可取。並參酌下列事項:

1.前案審判中,因黃永城等8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法院係以代號保密被告之身分資料及行隔離訊問,亦即將被告與黃永城等8人隔離而作證,被告於證述初始亦表示其作證時不會害怕(見99訴1457卷㈥第130頁),然被告於作證時,尚非僅如一般有所擔憂或顧忌之證人,會以隱匿或模糊方式敘述案發過程,而係先證稱「沒有見過在庭之前案被告」、「均不認識」(見99訴1457卷㈥第132至133頁),待檢察官多次提示偵查筆錄及指認照片後(見99訴1457卷㈥第134至135、144頁反面至145頁),仍僅指認「阿榮」,並稱不認識小象、瓜子、瓜子老婆、蘋果、侯慧琳,且上開綽號之人均不在庭上,更全盤否認偵查筆錄記載內容、前次指認之正確性,復於檢察官提示相關書證或證述時,未予閱覽即逕證述「我沒有說」、「沒有人找我連署簽自願書」之否認言詞,經檢察官、審判長多次諭知應閱覽證物再回答,提醒具結須說實話後,仍然故我(見99訴1457卷㈥第133至138頁、第145頁反面),甚至將其先前作證之內容推諉至證人A21身上,證稱此部分證詞非其所述(見99訴1457卷㈥第135、144頁),足認其偽證程度之情節非輕,應為較重惡性之評價。

2.被告於前案審判前,曾在法庭走廊外與侯慧琳會晤、短暫交談,卻於檢察官詰問時,否認有跟在庭之被告接觸,經審判長表示「不是有看到了?你跟哪一位說話」後,被告仍再三否認,稱「確定沒有」,縱檢察官請在庭之侯慧琳單獨起立,被告仍證稱不認識侯慧琳等語(見99訴1457卷㈥第132、137頁),嗣經檢察官再三確認後,被告始改口承認,證稱「她有叫我」、「我剛剛是沒有注意看」、「我跟侯慧琳等2人是好朋友」(見99訴1457卷㈥第132、137至138頁)等語,足見被告審判中上開不實證述,除可能係如偵查中所述對黃永城等8人有所顧忌、擔憂自身安全外,亦可能係因與侯慧琳或其他前案被告有交情、要求而刻意迴護之犯罪動機。

3.被告雖於前案審理時,翻異前詞,然其於前案偵查中,實已就黃永城等8人之犯行提供相當具體、詳細證述,亦已明確指認相關之行為人,是前案於第一審時,尚未採信被告於審判中翻異而虛偽之證詞,然案經上訴後,或因第二審承審法官未當庭見聞被告於法庭上之證述內容及肢體語言,僅憑第一審審判筆錄之記載為據,即審酌被告證述有前後顯然不一之瑕疵,認為無法遽採為黃永城等8人犯強制罪之不利證據。由是可知,被告虛偽之證述對前案審判應仍有相當之危害程度,並為黃永城等8人就此部分強制罪無罪原因之一,已實際妨害我國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4.末衡以被告犯罪後迄今始終否認犯行,未能正視自身錯誤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過往素行良好、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餐飲業、阿公店,目前並無工作之經歷,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名下無不動產、無人須其扶養(見訴卷第183至1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不宣告緩刑: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前雖無任何前科紀錄,然審酌被告除有前述之量刑事由,本案中更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何悔意,本院自難信其有因本案犯行而心生警惕、無再犯之虞,檢察官亦當庭表示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訴卷第185頁)。綜此,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尚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言者 內容 檢察官 OK,好,那你們的店裡面有沒有放伴唱機?放了幾台?你們呢? A15 我們也4台。 檢察官 好,來,有沒人以恐嚇或者是強暴的方式,要你們每一個月付伴唱機的版權費給他? A15 有(點頭)。 省略檢察官與A21之部分談話,跳至09:57:50  檢察官 那許小姐呢?您的部分呢?你是什麼時候開始? A15 我們是差不多啦。 檢察官 也是差不多1、2年前? A15 對對對。 檢察官 啊誰咧? A15 也是「阿榮」(臺語)啊。 檢察官 然後呢?他就到你… A15 他是4台算我1萬2,到後來我不要,他跟我講說4台算你3台的錢,1萬就好了。 檢察官 喔,那他是怎麼跟你講的? A15 就是這樣講啊,他一定要用版權啊,不然怎麼樣怎麼樣。 檢察官 怎麼樣怎麼樣,他是怎樣講的,是1台收? A15 他以前是算我們4台1台3000啦,台子是我自己的啊,我只有版權而已啊,1萬2,可是第二年…。 檢察官 然後咧,後來… A15 第2年的時候我不要,他後來跟我講,好啦,4台錢算3台錢,算1萬。 檢察官 後來第二年,我不願意交錢,他就說… A15 4台算3台錢1萬。 檢察官 3台也不會是1萬,應該9000啊。 A15 對啊,給我算1萬。 檢察官 他就說4台算我3台的錢,一個月要交1萬。然後說他那時候他有跟你講說如果不交錢會怎樣怎樣嗎?還是怎樣? A15 他說一定要交錢啊,不繳錢弘音要把你抽掉啊。 檢察官 嗯,他是說如果不繳錢,弘音會把什麼? A15 那個什麼,唱歌的歌曲要抽起來抽掉。 檢察官 嗯,有沒有威脅你說一定要繳,不然的話你店就完蛋啊? A15 要啊,他說一定要繳,這是他們「角頭瓜子」(臺語)那邊在弄得啊。 檢察官 「瓜子」(臺語),瓜子在弄的。啊你聽了以後,會害怕嗎? A15 當然會害怕。做生意都不得不失去啊(臺語),只能順從啊。 檢察官 很害怕,只好選擇順從。好,等一下喔,所以你們一直收到現在馬小姐是收2萬,你是收1萬是不是? A15 (點頭)到後來是給我改1萬。 檢察官 都沒有再漲過?好,我先問一下,來來來,這個「阿榮」(臺語)收的版權費,有沒有漲價過? A15 我沒有,就1萬,1萬2到1萬。 檢察官 一直到99年今年都沒有漲?沒有,好。等一下喔,你們看一下,你們講的「阿榮」(臺語)在幾號,提示組織指認照片。那個許小姐,你都是只有「阿榮」(臺語)一個人自己來對不對? A15 「阿榮」(臺語)18號啦。 檢察官 OK,指許金榮,好謝謝。18(大聲),你再看一次(臺語),這個號碼是跟著上面的,呵呵呵。 A15 這個啊(指認),這是幾號? 法警 15。 A15 喔,15、15、15,呵呵呵(摀嘴笑)。 檢察官 呵呵阿,嚇一跳(臺語),呵呵,講錯了就阿害(臺語),是沒錯嘛,你們兩個是看到同一個人嘛?好,來,許金榮,就是這個「阿榮」(臺語),有跟你表示他是角頭嗎?是幫派嗎?是幫派份子嗎?有沒有說他自己是幫派?有沒有? A21 有,他有說他是我們那邊個「頭北厝」(臺語)的… 檢察官 他說他是頭北厝? A21 (點頭)嗯。 A21 瓜子那邊的人啊。 A15 (點頭) 檢察官 你們看一下(提示),那許小姐呢?他有說他自己是角頭嗎?或是幫派嗎? A15 他有說他是「瓜子」(臺語)的。 檢察官 他有這樣講?一樣? A15 對。 檢察官 好啦,提示「瓜子」(臺語)有沒有在裡面(臺語)? A15 2號。 檢察官 喔呦!你認識欸! A15 我見過啊。他從那邊經過,人家跟我指說… 檢察官 你看過嗎? A21 我真的沒見過。 A15 因為我們的店就在那個附近,他這樣走過去,就有人跟我們講說那個就是「瓜子」(臺語)啊。 檢察官 編號2即黃永城。
發言者 內容 檢察官 沒錯。所以人沒換,對不對,啊可是版權費應該換了吧? A15 版權到後來那個…這個女的… A21 女的來收。 A15 2個女的。 檢察官 版權費換誰收,好,講。 A15 那就是小象來帶這兩個女的。 檢察官 版權費小象現在也來收囉? A15 嘿啊,小象帶著那個他的「阿嫂」… 檢察官 版權費現在變成小象帶著誰?來,幾號(臺語)? A15 這兩個女的,什麼高… 檢察官 這個小象,實在是很糟(臺語)。 A21 「瓜子」的老婆。 A15 他說他是「瓜子」的老婆厚? 檢察官 「瓜子」的老婆? A15 小象帶來的,然後小象叫他「阿嫂」。 A21 這個,和這個。 A15 喔,對對對。 檢察官 「瓜子」的老婆幾號? A15 42號跟43號。 檢察官 12嗎? A15 42。 A21 42。 檢察官 我聽錯。 A15 42跟43,小象帶他們來的。 檢察官 42。 A15 然後我打電話… 檢察官 她們是瓜子的老婆嗎?(驚訝語氣)好。 A15 他們講的啊,我不知道啊。 檢察官 蛤? A15 小象講的啊,說這個是他們「阿嫂」啊,「瓜子」的老婆啊。 檢察官 梅花,他說是「瓜子」的老婆喔? A15 對,小象講的。 檢察官 43? A15 這個43常來找我,每次都要跟我拿版權的錢我都沒給她。 A21 對。 A15 這個42比較… A21 43比較常來。 檢察官 老婆。 A15 「瓜子」他老婆啦(臺語)。 檢察官 43,高月凰。 A15 小象說不給,他就打電話給她跟我講電話,這個是43號這個。 檢察官 兩人,他說都是「瓜子」的老婆喔? A15 43號那個說是「瓜子」的老婆(臺語)。 檢察官 喔,對嘛。 A15 小象說那個是他「阿嫂」啦(臺語)。 檢察官 喔喔,帶著「阿嫂」。 A15 啊小象動不動就打電話給這個43號,叫我跟她講電話。
發言者 內容 檢察官 好,那問A15,A15你在筆錄中同一天的筆錄啦,你跟馬小姐一起,你同一天的筆錄是說,版權費現在是換成小象,就是陳俊達,小象。 A15 嗯(點頭)。 檢察官 帶著阿嫂即瓜子的老婆來收,你有提到這一點嗎? A15 (點頭)。 檢察官 有,版權費是由小象帶著阿嫂即瓜子的老婆來收,有提到這個嘛,而且你有指認嘛。 A15 有(點頭)。 檢察官 是不是? A15 (點頭) 檢察官 那你要不要來說一下,他們收版權費的經過?你說小象帶著他們來? A15 對,那時候阿榮被抓走的時候,帶兩個女的,說一個是瓜子他老婆,一個是我不曉得是誰。 檢察官 小象把他們帶來是不是? A15 對,他說他是他阿嫂。 檢察官 小象介紹的是不是? A15 你說那個阿嫂,瓜子(臺語)他老婆。 檢察官 那跟你怎麼講? A15 他跟我收版權的錢啊,我不給啊。 檢察官 所以應該小象先跟你講,是不是?小象怎麼介紹他們的? A15 他說要來收版權,你不給我,他說要帶阿嫂來瓜子(臺語)他老婆啊。 檢察官 啊? A15 他帶瓜子(臺語)他老婆來啊,說是瓜子(臺語)他老婆,我也不給啊。 檢察官 嗯。 檢察官 就是瓜子的老婆啊,另外一個他沒介紹。他們怎麼跟你講?因為本來是阿榮啊,本來是不是阿榮在收? A15 對啊,他說來收版權啊。 檢察官 對啊,那他們來收講什麼? A15 我就跟他講說,阿榮說他來收才可以,別人不能收啊(臺語),所以… 檢察官 他們沒說什麼喔(臺語)?沒說換我們來收,還是怎樣(臺語)? A15 他說他們瓜子那邊的人,要來收版權啊,他這樣說啊(臺語)。 檢察官 有沒有說不交會怎樣(臺語)? A15 那是之前有這樣講啦,之前還沒介紹他阿嫂來的時候有這樣說(臺語)。 檢察官 嗯,我不給他,他就帶阿嫂來。來問她,那這個小象,黃梅花及高月凰有沒有說什麼?他們當天有沒有說什麼? A15 沒有啊,就來介紹那個阿嫂,說要來收版權,我不給他啊他也拿我沒輒。 檢察官 就這樣? A15 對啊。 檢察官 他沒有說什麼? A15 他就跟我講說,你不交沒有關係啊,他說他跟弘音有簽約,不交他要給我抽盤,我說你去抽沒關係啊,版權給我抽走沒關係啊。 檢察官 沒有說什麼,只是說如果不交… A15 不給他要給我抽版權… 檢察官 誰說的?小象說的,還是? A15 那個瓜子他老婆(臺語)。 檢察官 把版權抽掉,是不是? A15 我就說你去抽啊,沒關係啊。生意不好,沒關係啊。
發言者 內容 檢察官 好,來。我接著下來是問另外一個,就是說你們阿公店裡面的那個酒水,這些什麼日用品等等的,還有小菜、水果啦,有沒有人來強迫推銷?強迫或是恐嚇你的推銷?用強迫或是脅迫。 A15 有,衛生紙、沙拉脫、漂白水有強迫的。 省略檢察官與A21之部分談話,跳至10:07:43  檢察官 好,那許小姐呢?你是什麼時候開始,有人來? A15 差不多啦。 檢察官 也差不多? A15 對。 檢察官 好,我就寫98年。 A15 而且小象對我們比較惡劣。 檢察官 好。小…他是怎麼樣怎麼會開始的?你就跟我講說為什麼會? A15 他就是用強迫的啊,不買就給你… 檢察官 怎樣,小象也是到你們店裡是不是? A15 他就站在我們隔壁啊。隔壁「阿哥哥」啊。 檢察官 喔,然後呢? A15 他每天強迫我們,說「你是不想開店了是不是?(臺語)」。 檢察官 到我們店裡,因為他是在隔壁,到你們店裡,然後怎樣說? A15 推銷啊,如果說沒有要就硬要我們買,就把我們丟在地上。 檢察官 推銷什麼? A15 衛生紙,還有漂白水、沙拉脫、肥皂粉。 檢察官 衛生紙、漂白水、沙拉脫、肥皂粉,然後說? A15 嗯,強迫性的。 檢察官 是強迫推銷的,有沒有講說恐嚇? A15 我說還有,他就說,「怎樣,怎麼可能還有(臺語)」,第二個禮拜就把我們… 檢察官 強迫我們,一定要買就對了? A15 對啊。 檢察官 他就自己送貨來,是不是? A15 (點頭)都小象,還又另外一個弟弟,不曉得是,兩個兩個…,一個小象。 檢察官 和另一名男子,好沒關係,兩個人一起來是不是?然後小象很兇是不是? A15 很兇啊…很惡劣。 檢察官 嗯,好。來,你們有去探聽一下說,他們這樣子賣給你們的價格是比較便宜呢?比較貴呢?還是… A15 很貴啦,人家賣400多,他賣我們600欸。 檢察官 好,等一下(臺語),我就知道你要這樣講(臺語)。 A15 真的太貴了,我們… 檢察官 好,就這樣。(提示指認表),小象是誰?還有你們說會送東西來的,強迫推銷的是誰?來,小象,還有送貨的這些人在哪裡? A21 (指認)這個17號啦。 A15 17號。 檢察官 小象是17號,是不是?等一下,來,OK。 A15 萬華最惡劣的就是他。 A21 還有一個這個,這個就是過年的時候來的。 檢察官 還有嗎?還有誰? A21 有一個,沒有…(翻找提示指認表) A15 「阿猴」(臺語)啦。 A21 對啊,這是過年的時候… 檢察官 有喔,「阿猴」(臺語)也有喔,「阿猴」(臺語)是幾號(臺語)? A15 3號。 A21 不是,過年的時候,這個人是帶了一個筆記本,然後在寫,這個要什麼,這個要什麼,然後小象跟他回報,是這個人,3號。 檢察官 3號嘛?3號趙榮華,嗯,3號綽號「阿猴」(臺語),在今年過年的時候,是不是?有帶一個筆記本來店裡,看我們缺什麼,然後記載下來。 檢察官 好,還有誰嗎? A21 還有的不認識啊,我們記不得了。 A15 還有這個誰啊(翻找手上指認資料)。 檢察官 看一下有沒有看到別人,除了,因為我們要就一起把他一網打盡啦。 檢察官 好,OK,還有別人嗎?一個一個看,從第一頁看到最後一頁吧。 (A15與A21在小聲討論)  檢察官 還有嗎?沒關係,慢慢看。 法庭後方之男子走至A15旁,看著指認表說:「他們兩個是雙胞胎。」  A15 蛤?想說怎麼看到這個31號跟這個24號怎麼這麼像。 檢察官 因為是雙胞胎咧,所以到底是哪一個咧?哇,糟糕,哈哈。 A21 我是覺得應該是24號啦。 A15 應該是24號,對。 檢察官 還有嗎?許小姐,你好像不只這些沙拉脫耶?你還有冰塊、小菜、水果喔? A15 對,因為你們沒有講冰塊啊。冰塊就「蘋果」(臺語)啦。 檢察官 好好好,除民生用品外,是否還有強迫或脅迫推銷冰塊?我這次講了。 A15 嗯(點頭)。 檢察官 水果、小菜、飲料好不好,我這樣問好不好? A15 冰塊是強迫性的,小菜也是強迫性的。 檢察官 馬小姐你這邊有沒有? A21 有(點頭)。 檢察官 有?你也有,好好好。 A15 水果沒有強迫(搖頭)。 檢察官 好好好。 A15 這個不可以亂講耶。 檢察官 對對,沒有就沒有。 A15 冰塊跟那個小菜都強迫的。 A15 那個「蘋果」(臺語)。最惡劣跟小象,全萬華他們兩個最壞。 省略檢察官與A21之部分談話,跳至10:19:15  檢察官 好,來,那那個許小姐,你也是? A15 我也是,我也是十幾年前「蘋果」(臺語)就這樣子。 檢察官 十幾年前? A15 對! 檢察官 這個,外面大包賣一包70塊,他是小包一包賣80塊,好。 A15 還不能跟人家買欸。 檢察官 還不能跟別人買,不然會怎樣,不然會發生什麼事情? A15 會罵欸,會罵。「你跟別人買,你會有事情喔」(臺語),都這樣講耶,蘋果。 檢察官 你聽了會,會那個嗎?  A15 會怕啊! 檢察官 那有這樣跟你,馬小姐,有這樣跟你講說不能跟別人買喔!不然的話,你就「知道要死了」(臺語),是這樣? A21 沒有,他只是… A15 沒有說「知道要死了」(臺語)啦,是說會「有事情」(臺語),他沒有說「知道要死了」(臺語)啦,呵呵。 檢察官 那個什麼剛才小象那些有說如果你們跟別人買會怎樣嗎?衛生紙那些的,有沒有講過? A21 當然沒有。 A15 他是沒有講這樣。沒有,小象沒有。 檢察官 小象沒有是不是? A15 那是蘋果。「蘋果」(臺語),冰塊他才有講。 檢察官 好,那就是開始指了,小象,不對不起,蘋果,哪一個? A21 44。 A15 沒有啦,41啦。(從A21手中接過指認表指認) 檢察官 等一下,你們兩個。 A15 41啦,41啦。 檢察官 陳銘仁。指認、等一下。號碼在上面,不是在下面。 A21 對,41啦,41啦。 A15 41啦,41啦。 檢察官 因為你們剛才講了這幾個嘛,對不對?所以我是說小象、蘋果、「阿猴」(臺語),還有這個吳孝軒,他們有沒有說他們是角頭啊?或是說他們是什麼幫派? A15 是角頭,他們跟小象來我們就知道是角頭… A21 他們不用講我們就知道啊。 A15 我們都知道啊。 檢察官 為什麼? A21 那邊都是那個地方的人在管的。 檢察官 他們有自己講?沒有?有沒有自己講? A15 他們不用講我們就知道了。 A21 不用講啦,我們就知道啊。 檢察官 我們都知道,為什麼? A21 因為他們本來就是… 檢察官 你們怎麼會知道,他們就是角頭? A15 人家跟我們講的啊。 A21 人家跟我們講,還有就是他在那邊做的一些事情… A15 那個誰啊那個誰啊,跟我們講。 A21 我們眼睛看都知道啊。在那邊工作那麼久了。 A15 那個「阿猴」(臺語)是有一次把我召見,我才認識他的。 檢察官 然後呢,你看到他們行徑,也覺得他們應該是混幫派的是不是? A15 啊他們就是「頭北厝」(臺語)的啊。 檢察官 他們都是「頭北厝」的。 A15 對啊,他們是有辦公室在那邊啊。 檢察官 哪裡? A15 梧州街。 檢察官 你們剛才有看了這些。除了你們剛才指認出來的人以外,還有認識誰嗎?還有沒有認識其他人? A15 還有小菜啦。這個童童啦,童童叫他送的,小菜也是強迫性的,阿邦啦,16號。 A21 對,阿邦啦,這個很壞。 檢察官 你們1號認識嗎?我想要抓幾的大頭,看你們認不認識,1號你們認識嗎?1號(臺語),叫我第一名的1號(臺語)。 A15 1號,這是什麼「豆漿」(臺語),還是?「豆漿」(臺語)喔? 檢察官 你認識喔? A15 我不認識,可是我聽人家講過,他上電視我看過。 檢察官 編號1我聽別人說是「豆漿」(臺語),好。還有咧? A15 第二是「瓜子」(臺語)嘛, 檢察官 好,2是「瓜子」(臺語),我知道(臺語)。 A15 3號是「阿猴」(臺語)嘛。 檢察官 嗯,這兩個你都指過了。還有嗎? A15 這個7號見過,可是不知道是誰。 檢察官 好,那就算了。還有咧?第二個,第二頁? A15 13號、15號。 檢察官 13號,王得豪。 A15 還有16號。 檢察官 來不及寫,等一下,嗯嗯,「阿榮」(臺語)有指過了。 A15 「阿榮」(臺語)15號啊。 檢察官 17也指過了,好。 A15 嗯,小象17號。 檢察官 還有嗎,對。15號、17號你剛有講過了。還有嗎? A15 16號「阿邦」(臺語)啊。 檢察官 「阿邦」(臺語)16號。 A15 他也很壞。 檢察官 王先邦,廖先邦對不起。好,然後呢,還有幾號? (A15與A21看著指認表小聲討論,法庭後方之男子亦向前就指認表比劃和討論)  檢察官 沒關係,不記得的就算了,就是你們認識的還有哪一些,就講一下吧? A15  39號「阿輝」(臺語)嘛。 A15 還有這個45號,那個送小菜老闆,老闆娘。 檢察官 45號,什麼叫送小菜的老闆娘?你們剛剛沒講小菜,現在又蹦出來小菜(臺語),呵呵。 A15 我說小菜啊,小菜也是強制的。 檢察官 呵呵呵呵,好。你剛才只跟我講冰塊。 A15 是喔。 檢察官 呵呵,等一下(臺語),你還要補你還要補(臺語)。來來來,他是小菜的老闆娘。 A15 45號,他都叫這個39號送。 檢察官 先講完先講完。 A15 而且他的小菜很貴喔。一盤70塊,我們賣給客人… 檢察官 小菜。你剛剛只跟我講冰塊,因為我問的問題是有沒有人強迫推銷冰塊、水果、小菜,啊你就說冰塊,好,啊所以我以為只有冰塊。所以還有咧? A15 我說還有小菜。 檢察官 小菜,也是一樣嗎,10幾年前開始嗎? A15 小菜沒有,小菜是去年還是最近才開始的。而且他小菜很貴喔,他賣一盤70塊。 檢察官 去年誰,誰來跟你強迫推銷?就是那個? A15 45號啊。那個老闆娘啊。 檢察官 嗯,來,這個編號45。 A15 叫這個39號這個弟弟來送啊。 檢察官 侯慧琳。 A15 39號這個弟弟還不錯啦。就是老闆在指使的。 檢察官 好,這個齁。 A15 還有16號「阿邦」(臺語)啦。 檢察官 指派,指示你說39號的弟弟,還有16號的「阿邦」(臺語)喔? A15 還要45號的老闆娘跟16號的老闆。 檢察官 等一下,來不及寫,等一下,編號45號的老闆娘還指派了39號… A15 16號的老闆。 檢察官 16號也是老闆喔? A15 他們兩個夫妻啊! 檢察官 so。喔,呵呵呵。 A15 以前我們的店就1、2、3樓嘛,然後他叫我買小菜,我說要一盤,他說你不租我就給你三盤的小菜,到後來就租他們就變成一盤。 檢察官 他們夫妻兩個人還指使了39號,是不是? A15 嗯。 檢察官 來強迫送小菜到你店裡就對了? A15 對啦。 檢察官 呂彥輝,強迫送到,有怎樣?有說一定要買他們小菜,不然會怎樣? A15 對啊,一定要啊。 檢察官 他們有說不買會怎樣嗎? A15 以前本來店沒租給他,他說要算我三盤啊,店租給他,就送我一盤啊。 檢察官 有沒有說不買會怎樣? A15 是沒有啦。 檢察官 喔,啊自己自動會送來? A15 對啊。 檢察官 也是自動會來送就對了? A15 對對對。他每天送。 檢察官 好。 A15 而且他小菜很貴欸,70塊欸,賣我們本錢70,我們賣客人100,小姐抽一抽我們都沒賺到半毛。 檢察官 OK,好,我剛問了什麼,你們有沒有聽過有其他店,因為沒有,不願意買這些民生用品或是冰塊、小菜,或者是說不願意付版權費被砸店,或者是被打? A15 有(點頭),我們對面就被砸過。
發言者 內容 檢察官 來,現在詢問A15,你店內小菜… A15 他連問都沒問就直接送啊。 檢察官 所以你跟他比較不一樣嘛,對不對?你店內小菜是跟誰叫的? A15 我從來沒有叫,他自己送的。 檢察官 他自己送的。 A15 他本來給我送兩盤啊,我本來不要啊。 檢察官 小菜是誰在送啊?那我問你A15,是誰在送? A15 也是都是「童童」(音譯)在送的啊。 檢察官 也是「阿哥哥」的…不是,你要回想到最源頭,怎麼會有小菜這個東西出現? A15 我不曉得他就送來就沒問啊。 檢察官 大概什麼時候開始的? A15 他說每個人,每一家都要有。 檢察官 什麼時候開始? A15 也差不多兩年了吧。 檢察官 是誰在送齁? A15 阿輝(臺語)吧,阿輝(臺語)在送。 檢察官 他們都是自己送齁?也是「阿哥哥」餐廳的「童童」? A15 對啊,也是叫那個阿輝(臺語)啊,阿輝(臺語)我認識,就在我們樓上而已。 檢察官 就叫阿輝(臺語)在送,餐廳的「童童」叫阿輝(臺語)在送。啊怎麼沒有來找你,就直接給你送小菜? A15 對啊,很奇怪。 檢察官 送來的時候你有沒有跟他講說,啊你? A15 啊有時候我不在,就直接放在櫃臺,然後我問說是誰,就說是「角頭」(臺語)送的,都說「角頭」(臺語)送的啊,我去問每一家每一家也都有拿,我就、好有就有。 檢察官 那你這個看一下,是不是你所謂的「童童」跟這個阿輝(提示指認照片表)?是不是45跟39? A15 對啦,阿輝39啦,阿輝啦。 檢察官 嗯,45咧? A15 「童童」45,對啦。 檢察官 是不是,好。問她,有沒有跟「童童」或是阿輝說不要送? A15 我跟他講說不行啦,他說一定要送啊。 檢察官 誰說的? A15 那個…阿輝講的,阿輝講的,說他們老闆娘說的(臺語),「童童」就他老闆娘啊。 檢察官 好,來。 A15 他也是在他那邊當少爺啊。 檢察官 阿輝跟我說,你就打,我有向阿輝說為什麼要送,我就沒跟你叫,為什麼你要送(臺語)。 A15 對啊。 檢察官 他說一定要送(臺語)。 A15 對啊,他每一家都要啊(臺語)。 A15 他說那「角頭」(臺語)在送,我怎麼知道,他就這樣說(臺語)。 檢察官 什麼「角頭」(臺語)在送,我聽不懂啦(臺語)。 (A15和A21對視而笑)  A21 意思就是說,那個小弟講說,這是「角頭」(臺語)的,「角頭」(臺語)要送的。 檢察官 喔喔喔。 A15 對啦,我搬來沒多久,他說他們萬華的規矩就是這樣。 檢察官 每家都要送喔,阿輝(臺語)有跟我說,這是「角頭」(臺語)要送的,所以沒辦法,你就是要收就是了(臺語),意思是這樣嗎? A15 對。 檢察官 他這樣說嗎(臺語),他真的有這樣說(臺語)? A15 (持續點頭) 檢察官 他真的有這樣說(臺語)? A15 他說他們「角頭」(臺語)要送的啊。其實阿輝(臺語)人很古意,我們憑良心講(臺語)。 檢察官 那你有跟他們老闆娘說過嗎(臺語)? A15 沒有(搖頭),我沒有跟他們老闆娘講(臺語)。 檢察官 有沒有向這個老闆娘反應? A15 最近有跟他老闆娘講,以前我跟她不熟。 檢察官 不是啦,我是問說,你有沒有跟他講,叫他不要再送(臺語)? A15 沒有,我是只有跟阿輝講(臺語)。 檢察官 阿輝啦,阿輝有沒有跟小象? A15 大部分都是阿輝在送,但有時候小象會來送,阿輝如果沒時間的時候,會換小象來送,啊有兩個人一起來送過,一兩次而已(臺語)。  檢察官 因為有送有小菜,所以我跟你說這條,這小菜你沒有要對不對(臺語),他還是照送? A15 (點頭) 檢察官 所以我會問說,為什麼你會照收啦,人家照送,為何你要照收,因為比別人貴嘛(臺語)? A15 嗯(點頭),很貴啊(臺語)。 檢察官 小菜是否比外面貴?是比較貴,為什麼你要照收(臺語)? A15 當然很貴,他五個凰爪就70塊。 檢察官 那為什麼要照收(臺語)? A15 他就說要送啊,每間都要啊(臺語)。 檢察官 他說得嘛,他說每間都要嗎(臺語)? A15 對啊。他說得啊。啊我去問人,真的每間都有拿,我就說好啦,隨便啦(臺語)。唉呦,在那裡做生意不得不失啦(臺語)。我們都這樣想,可是有時候真的很過份,生意壞的要死(臺語)。 檢察官 只有你不配合也不行啊,對不對,意思是不是這樣,所以你也要配合? A15 對啊,對啊(點頭)。 檢察官 反正你在這裡做生意就是一定要收。啊你就…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那他對你的態度是另外一回事。因為你要是沒跟他那個,他就會把你… A15 我不敢得罪他們啦。我們在那邊開店會怕啊。如果把我們砸店,我們都不用做生意,對不對(臺語)。唉,像小象,對面就給人家砸店,喔,非常恐怖(臺語)。我們對面而已,就把姿爾美砸店。 檢察官 是否認識廖先邦?廖先邦剛剛問的那個廖先邦你們有認識嗎? A15 有認識啊,就童童她老公啊。 檢察官 童童她老公,那原先是你… A15 我說阿邦他出面的時候,我本來在做一、二、三樓嘛,那阿邦要為了跟我租那個二、三樓的店,我本來沒有要租他,他送小菜要給我送三盤,我就看生意不好啊,我就跟我老公說,乾脆好啦因為生意不好,我就把二三樓租給他,然後把小菜給我減剩下一盤,本來三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涉及之犯罪情節 詰問人 詰問內容 虛偽證述內容 1 強迫收取版權費 檢察官 阿榮代表誰去跟你們說要繳伴唱機的費用? 他沒有講,不知道。    當時簽約時,許金榮有沒有跟你說不簽版權費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說。    你是否記得99年8月間前跟後,版權費分別交給誰? 交給阿榮。    還有其他人嗎? 沒有。    我說前面跟後面呢? 對。    可是阿榮那陣子因為案件被羈押起來,那你版權費交給誰? 都交給阿榮。    我再跟你確認一下,法庭上有綽號「瓜子」的人嗎? 不認識。    你不認識,那法庭上有沒有? 沒有,不認識。    你曾經指認過瓜子,這個指認正確嗎? 沒有指認過瓜子,我不認識。    (提示99年度偵字第12355卷㈦第221頁)你看一下再回答? 沒見過。    你當初的筆錄指認出是編號2黃永城,你對這個有無意見? 沒有印象。    是因為時間太久了,所以沒有印象? 可是瓜子我絕對不認識,沒見過。    (提示99年度偵字第12355卷㈦第223頁)你說「版權費現在由小象帶著瓜子的老婆來收」這樣記載,是否如此? 沒有,不認識啊。    你看一下,筆錄這樣記載? 這不是我講的吧,當時我們二個人耶。    你說「版權費現在由小象帶著阿嫂以及瓜子的老婆」,這句話不是你說的? 沒有說,沒有印象,當時我們二個人在場。    這句話你有沒有說過? 我沒有說。    你知道阿榮收了版權費,要交給誰? 我不知道。    (提示99年度偵字第12355卷七第239頁警詢筆錄)你曾經在警詢說「編號35的人就是小象來簽自願購買同意書的女子」這樣記載是否正確?而且對照244頁,你上面也是蓋了指紋了? 我都不認識,怎麼可能是我蓋的。    (請在庭高月凰起立)站起來的這位被告有無到你店內收版權費? 沒有見過,真的沒有見過,沒有亂講。   辯護人 你說的「阿榮」收過以後,99年5月以後還有人跟你收嗎,請想一下,前面那批人可能有人被抓、被關,後面還有人去收嗎,還有無印象? 印象沒有。    沒有? 是。    當時許先生來你們這邊收版權費的時候,他有行強暴、脅迫、恐嚇的行為嗎? 沒有。    沒有的話,為何你還要付版權費? 他們這樣講,我就交代少爺拿錢給他。    所以你是基於知道如果歌曲沒有經過合法授權,是不能夠公開合法播放的這個原因,才向許先生購買版權? 是。    當有人前往你們公司,要跟你們簽訂音樂版權契約之前,是否有人用肢體動作或言語脅迫或強制你們公司一定要簽音樂版權的契約? 沒有。 2 強迫購買小菜、水果、冰塊及百貨 檢察官 98年間,有人強迫你們買小菜、水果、冰塊跟百貨嗎? 沒有。    是否記得當時來店送小菜、水果的人是誰? 不知道。    送冰塊的人是誰? 是「蘋果」吧。    法庭上有無你說的綽號「蘋果」的人? 沒有。    那些送百貨、衛生紙的人是誰? 不曉得,大部分是我們少爺在接收的,我不清楚。    你知道送冰塊的,他的老闆是誰嗎? 不知道。    「蘋果」是來送的,那他的老闆是誰? 我不知道,不清楚。    店內的小菜是誰送到店裡面的? 我不知道。    有在法庭上嗎? 我不清楚,我大部分都很晚才去上班。    我剛才是問送貨的,提供小菜的老闆是誰? 我不知道。    你認識侯慧琳嗎? 不認識。    (分別請侯慧琳、高月凰起立)你之前有無見過她? (均答)沒有。    (提示99年度偵字第12355卷㈦第222頁)你在偵查中說「廖先邦和侯慧琳夫妻指派了呂彥輝強迫推銷小菜」,為何跟你今天所述完全不同? 我沒有說,沒有人在強迫,我平常都很晚上班,都是我們少爺在顧。    (請提示99年度偵字第12355卷㈦第237頁警詢筆錄到數第3行)你自己回答的,上面還有蓋一個指紋,警察問「價錢比較貴,為什麼還要持續向他們購買」,你說「我朋友怕砸店」,為什麼這樣記載? 忘記了,我沒有講。    是因為怕被砸店,不得已只好就去購買百貨? 也沒有。   辯護人 是否知道陳俊達綽號叫什麼? 陳俊達是誰我不知道。    (請在庭被告陳俊達起立)剛剛站起來這位,他有綽號嗎?你知道嗎? 我不知道。    他之前有無送貨到你店裡面過? 沒有,他們送貨時我都不在店裡,我都很晚去上班,都是少爺在,不是我負責的。    陳俊達有無送貨來,你有碰到過的機會? 我沒有碰到過。    陳俊達是否有陪高月凰,介紹高月凰給你認識? 沒有,高月凰是誰。    你在店裡面工作的時間,有無見過幫你送冰塊的人? 有見過一次。    在庭被告裡面,送冰塊的人是否現在在法庭裡面? 沒有印象。    請你幫忙轉賣小菜的人,是否有在現場? 我們從來沒有買小菜。    請問你說什麼? 我們小菜都自己買的,從來沒有跟人家買小菜。    所以沒有人請你幫忙寄賣小菜? 沒有,我們去菜市場買小菜。    你是否看過綽號「瓜子」的老婆? 沒有看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