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8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沅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98、10792號),本院就被訴共同對林月華犯加重詐欺等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劉沅鑫共同對告訴人林月華犯加重詐欺等罪部分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被告所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林月華及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即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81號(下稱同一案件前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案於同年12月23日繫屬),於112年5月17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所涉上開犯行,現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依前規定及說明,該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本案關於告訴人林月華之全部犯罪事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098號
112年度偵字第10792號
被 告 黃孟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劉沅鑫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沅鑫、黃孟菱於民國111年6月起加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劉沅鑫、黃孟菱擔任該
集團之提領車手及取簿手角色,與上開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黃孟菱持
上游「琪琪」所交付之附表一所示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
地,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再將贓款交付予不詳上游,因
此可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111年度偵字第11098號)。
(二)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後,再由劉沅鑫持
附表二所示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金
額後,再將贓款交付予不詳上游,劉沅鑫因此可得提領金額
1%之報酬(112年度偵字第10792號)。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112年度偵字第11098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孟菱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暨渠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其所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 3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領款之側錄影像畫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112年度偵字第10792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沅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等 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事實。 3 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後,遭他人提領之事實。 4 監視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持金融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劉沅鑫、黃孟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又被告等2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被告劉沅鑫對
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提領行為,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
,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等2人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
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王薇雅 佯稱為網路購物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28日16時17分許 99,985元、9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8日20時41分、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 10萬元、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楊淳旭 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需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17日16時40分許 29,122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18時2分、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廣明門市 20,005元、9,005元 2 周君翰 同上 111年6月17日16時48分許 43,986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17時21分、22分、25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西園郵局 6萬元、6萬元、1萬3千元 3 林月華 111年6月17日16時52分許 29,985元 4 鐘淑萍 同上 111年6月17日18時27分許 29,988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18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7-11成昆門市 11萬9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