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孟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更字第104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孟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孟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判決確定各罪,法院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固即發生實質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但此係指法院不得就原裁定所示各罪,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者而言。倘原裁定確定後,因尚有另案判決確定之一罪或數罪,亦合於與原裁定一罪或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或原裁定中之一罪或數罪,依法應與其他判決確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或原裁定各罪有部分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致須重定應執行刑時,因檢察官嗣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基礎不同,法院再為裁定,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違。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孟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被告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8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被告復提起再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台抗字第21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然因原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之部分罪刑宣告,業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部分撤銷並改諭知免訴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基此,原定應執行刑之定刑基礎既已變動,自有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 1年1月 1年2月(2罪) 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 1年2月(32罪) 有期徒刑 1年 1年2月(2罪) 1年1月(6罪) 犯罪日期 111/06/13~111/06/28 111/06/13~111/06/27 111/06/15~111/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93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5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0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1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66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981號 判決日期 111/12/07 112/02/22 112/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1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66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0 112/03/28 112/05/0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3號 ①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臺高檢112年度執字第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44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 1年2月 1年4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6罪) 1年(3罪) 有期徒刑 1年4月(2罪)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6/18~111/07/07 111/06/17 111/06/18 111/06/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41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686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67號 判決日期 112/02/22 112/05/17 112/0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686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8 112/06/20 112/09/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263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6號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2.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45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 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15罪) 1年2月(4罪) 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11/07/05 111/07/08 111/06/28 111/06/15~111/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583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9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8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763號 判決日期 112/04/25 112/11/15 112/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8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7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3 112/12/19 113/01/23(聲請書誤載為113/01/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2.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9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6號 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1年1月(2罪),就該等部分改諭知免訴判決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394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7/08 111/05/23~111/05/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6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2號 判決 日期 113/03/20 113/05/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1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2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3/04/23 113/07/0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3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2號 編號9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撤銷1年1月(2罪)前,編號1~11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