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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馮昌偉程欣儀陳乃翊

聲請人
即被告
張育仁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育仁(下稱聲請人)已坦認全部犯行,本案亦已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張育仁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案列:111年度毒聲字第74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8月7日起借撥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該署之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被告暫無逃亡、勾串被告、證人之可能,原羈押原因消滅,乃自112年8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是被告現已因另案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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