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張育仁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育仁(下稱聲請人)已坦認全部犯行,本案亦已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張育仁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案列:111年度毒聲字第74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8月7日起借撥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該署之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被告暫無逃亡、勾串被告、證人之可能,原羈押原因消滅,乃自112年8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是被告現已因另案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