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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賴政豪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家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家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家睿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110/11/21」應補充為「110/11/12、20、21」),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亦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同揭此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且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6月9日)之前所為,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等件在卷可稽,依法自有管轄權。

㈡固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該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本案聲請人係就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即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前揭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傳真函請受刑人就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附表編號1、2、4之犯行均為加入同個詐欺集團所為,犯罪時間為110年9月7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之期間,兼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0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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