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旻靜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伶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伶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4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所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43頁、第46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又被告住所位在雲林縣,向本院為訴訟行為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而對本院前開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定為20日,是被告本案上訴期間於114年2月11日屆滿,然被告遲至114年4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已逾越本件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