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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惟琪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哲瑋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沾有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4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並當場扣得吸食器1組,嗣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08號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12年8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進行鑑定,以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中心112年6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77頁)。又上開吸食器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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