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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1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鈺珍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丘耀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113年度執助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丘耀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丘耀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詎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7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決撤銷緩刑,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已符合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丘耀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7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決撤銷緩刑,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受刑人已符合緩刑撤銷之法定要件,依法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從而,檢察官於法定期間之113年9月10日聲請撤銷緩刑,依法自屬有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1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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