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家訓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孝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先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1年5月)確定,與先前所犯詐欺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212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桃園地院於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刑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假釋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3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21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法務部○○○○○○○○○113年9月12日南二監教字第11306003300號函、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