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邱于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鄭博豪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鄭博豪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112年度執更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即受刑人鄭博豪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再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規定,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之保證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要件。又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元,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1年5月(共9罪)、1年4月(共11罪)、1年3月(共10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案執行(112年度執更字第1518號),固有前開案件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通知書暨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可證。

㈡惟受刑人已於113年3月2日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喪失人身自由,即難謂處於在外逃匿狀態,尚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